聊聊商品房两书以及各省两书范本的下载
上海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关于启用《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20年版)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20年版)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20〕31号
各区建设交通(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临港管委会,市长兴岛管委会,各相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管理,保障住宅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并启用《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20年版)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20年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时,须提交《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20年版)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20年版)。
二、《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20年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制定,建设单位可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http://zjw.sh.gov.cn/)下载后,自行印制。建设单位应按照《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20年版)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整填写。
三、《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自行印制。建设单位可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http://zjw.sh.gov.cn/)下载《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20年版)示范文本,并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但内容不得少于示范文本。
四、建设单位要结合《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立和完善住宅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
五、《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新建住宅销售(配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交接书时,及时向业主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反映。
七、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的通知》(沪房管建〔2013〕67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广东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强化售后服务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两书”)。现将“两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向购买人提供“两书”。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使用“两书”的自觉性。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两书”示范文本。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两书”,并对“两书”发放情况做好统计、归档、备案等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提供“两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予以查处。
三、《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编号由“项目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份+编号”组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编排。其中,“年份”按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的年份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数字后不用“年”;“编号”由6位阿拉伯数字自小到大编排;同一套住宅的“两书”编号一致且唯一。
四、新版“两书”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1日
海南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河北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关于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式(附后),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河北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7日
黑龙江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示例文本的通知
黑建房〔2020〕6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
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进一步保障住房消费者权益,落实住宅售后质量保证责任,增强住宅安全使用意识,指导住宅业主和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行为,我厅制定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示例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实际参照使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号
湖北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关于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规范商品住宅交付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参照“示范文本”,按工程、户型、房号等编制《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统称“两书”)。“两书”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对销售的商品住宅向购买人作出质量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告知使用事项的法定文书,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购买人提供。
二、“示范文本”是编制“两书”的规范格式和基本内容,房地产开发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但必须保证条款覆盖工程涉及内容。“两书”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自行印制。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本着“图文并茂、温馨提示、方便使用”的原则,为购买人提供彰显工程品质和企业文化的“两书”,提升用户阅读体验。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宣贯,切实增强房地产开发单位执行“示范文本”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将“两书”编制情况,纳入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同时,将“两书”实施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范围。对不按规定要求提供“两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各房地产行业组织要采取宣传、培训、交流等形式,提高“示范文本”的影响力、知晓率和执行率,把实施情况纳入行业评优评先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单位积极执行“示范文本”。
五、“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1日
江苏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式)》《江苏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式)》的通知
苏建函房管〔2025〕125号
苏建函房管〔2025〕1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住宅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编制了《江苏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式)》《江苏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式)》(以下简称:新版“两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住宅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编制了《江苏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式)》《江苏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式)》(以下简称:新版“两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新版“两书”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2008版《江苏省住宅质量保证书》《江苏省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停止使用。
三、新版“两书”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下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
陕西西安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四川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
新疆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官方范本关于在自治区新建住宅工程中强化实施“两书一牌”制度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总站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住宅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住宅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进一步压实以建设单位为首的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决定在全区新建住宅工程中强化实施“两书一牌”制度(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牌即永久性标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2025年4月1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住宅工程强化实施“两书一牌”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因地制宜将“两书”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文本》《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代建合同》)等法律文本相关条款,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按套制作“两书”,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在业主验房合格后一并交付。
二、主要内容
(一)《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名称、住房楼栋及房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分户验收日期、工程项目主要使用材料,如钢筋的型号及生产厂家、混凝土的强度标号及生产厂家、外围护结构(门、窗)的生产厂家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使用电缆、管材型号生产厂家等。同时,还需提供房屋质量保证承诺,要载明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人和维修程序,为所售房屋开展保修维修服务,购买质量保险的要提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建设单位若将发生注销等情形,存在不能及时履行保修维修义务的,应明确保修责任的承接人,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
(二)《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住房基本信息和小区基本概况,介绍住宅平面布置,主要设备设施及其技术参数,说明住宅使用注意事项,房屋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使用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三)永久性标牌。按照《关于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要求通知》(新建建函〔2011〕10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永久性标牌式样详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复工准备阶段迅速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督促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培训指导,确保“两书一牌”制度有效落地。
(二)加强监督检查。结合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时机对“两书一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把“两书一牌”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一体化信息服务系统模块,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和监督机构考核等时机,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和新媒体加强对“两书一牌”制度的广泛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和影响率,积极营造“提高认识、凝聚共识,社会关心、群众监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