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201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20日
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资料;
6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核查部分检验批次验收记录;
7 太阳能建筑应用对相关建筑日照、承重和安全的影响分析;
8 地源热泵系统对水文、地质、生态和相关物理化学指标的影响分析,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回灌试验记录。
9 测试和评价人员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伏组件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或者蓄电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快速关断装置和直流/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太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2.4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泵机组、末端设备(风机盘管、空气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阀门、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控制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热泵机组、水泵、冷却塔及末端设备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2.7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伏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光伏方阵太阳能电池阵列面积、装机容量、安装方式、安装位置及角度、蓄电方式、并网方式和主要部件的类型和技术参数、控制系统、辅助材料以及负载类型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8地源地热能及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供热量、供冷量、地源换热器、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5
W/(m³·K)。
4 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t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t应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于60℃。
5 太阳能供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t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5年,太阳能供采暖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10年,太阳能空调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4.2 测试方法
4.2.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集热系统效率;
2 系统总耗热量能耗;
3 集热系统得热量;
4 制冷机组制冷量;
5 制冷机组耗热量;
6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7 供热水温度;
8 室内温度。
注: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仅适用于太阳能空调系统,供热水温度仅适用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室内温度仅适用于太阳能供采暖或太阳能空调系统。
4.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