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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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13日       


2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 住宅项目应包括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组成。

2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1.4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2建设要求

2.2.1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2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3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4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1.16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4.1.17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0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4.2 公 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丁0.26m1,踏步高度不应大丁

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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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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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13日       


2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 住宅项目应包括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组成。

2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1.4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2建设要求

2.2.1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2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3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4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1.16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4.1.17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0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4.2 公 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丁0.26m1,踏步高度不应大丁

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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