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838-2015。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第3.3节同时废止,并将第3.1.1条第2款修改为“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小型综合管廊”。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29日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息公开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小型综合管廊三类
2.1.2 干线综合管廊trunk utility tunnel用于主要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一般不直接向沿线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1.3 支线综合管廊branch utility tunnel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1.4 缆线管廊cable treneh小型综合管廊 small utility tunnel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容纳小规模管网或末端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4规划F4.1 一般规定
4.1.4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4A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协调综合管廊工程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空间关系。
4.2平面布局
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2.2A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的有关规定。
4.2.4 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2.6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2.6A 综合管廊应规划建设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需要;
2 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平面中心位置;
3 应满足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求;
4 当城市在不同片区(组团)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时,宜分别设立片区(组团)级、城市级监控中心;
5 宜与临近的公共建筑物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综合管廊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