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9日
5太阳能资源分析
5.1 一般规定
5.1.2当对光伏发电站进行太阳能总辐射量及其变化趋势等太阳能资源分析时,应选择站址所在地附近有太阳辐射长期观测记录的气象站距离站址最近,且有太阳辐射长期观测记录的地面观测站作为参考气象站。当地面观测站与站址之间空间代表性不满足要求时,还应选择站址附近具备日照时数观测记录的观测站作为参考气象站。
5.1.3 大型光伏发电站建设前期宜先在站址所在地设立太阳辐射现场观测站。当利用现场观测数据进行太阳能资源分析时,现场观测数据应连续、完整,记录数据至少应为小时值,且不应少于一个完整年。
5.1.4大型光伏发电站建设前期宜先在站址所在地设立太阳辐射现场观测站,现场观测记录的周期不应少于一个完整年。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分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GB/T 37526的规定。
5.2 参考气象站基本条件和数据采集
5.2.2 参考气象站与光伏发电站站址所在地的气候特征、地理特征应基本一致;参考气象站与光伏发电站站址距离不宜超过100km。
5.2.4参考气象站采集的信息应宜包括下列内容:
1气象站长期观测记录所采用的标准、辐射表计型号、安装位置、高程、周边环境状况,以及建站以来的站址迁移、辐射观测设备维护记录、周边环境变动等基本情况和时间。
(DNI)的观测项目采用双面发电光伏组件的大型光伏发电站,可结合光伏方阵安装方案,设置光伏组件背面的总辐射观测项目。
5.3.5 现场实时观测数据宜采用有线或无线通信信道直接传送实时传送,并接入光伏发电站监控系统。
5.4 太阳辐射观测数据验证与资源分析
5.4.1 对太阳辐射观测数据应进行完整性检验,观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测数据的实时观测时间顺序应与预期的时间顺序相同。
2 按某时间顺序实时记录的观测数据量应与预期记录的数据量相等。
3 小时值的有效数据完整率不应低于 95%,且连续缺测时间不宜超过3d。
5.4.2 对太阳辐射观测数据应依据太阳天文辐射情况等进行合理性检验,观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面总辐射最大辐照度小于 2kW/m²。,平原地区应小于1400Wm,高山、高原或地表反射较强地区应小于1600W/m2。
2散射辐射数值小于总辐射数值,水平面总辐射最小辐照度白天不应小于0。
3 日水平面总辐照量应小于最大可能的日水平面总辐照量,最大可能的日水平面总辐照量应符合本规范标准附录A的规定。
5.4.3 太阳辐射观测数据经完整性和合理性检验后,其中不合理和缺测的数据应修正,并补充完整。其他可供参考的同期记录数据经过分析处理后,可填补无效或缺测的数据,形成完整的长序列观测数据不合理和缺测数据的插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GB/T 3752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