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改版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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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0月25日                               


4 选址与总平面开

4.1 选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2 条城市道路;

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宜位于区域地势较高地段,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2 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4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

8.2 电源

8.2.1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分级和负荷分级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设施电源系统。

8.2.4 放射科、放射治疗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宜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放射科、放射治疗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3安全保防护

8.3.2 当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不能采用利用过电流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自动切断电源的防电击措施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T、TN、TT系统,预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确保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

3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4 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标准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标准第8.3.3 条第 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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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改版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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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0月25日                               


4 选址与总平面开

4.1 选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2 条城市道路;

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宜位于区域地势较高地段,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2 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4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

8.2 电源

8.2.1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分级和负荷分级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设施电源系统。

8.2.4 放射科、放射治疗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宜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放射科、放射治疗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3安全保防护

8.3.2 当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不能采用利用过电流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自动切断电源的防电击措施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T、TN、TT系统,预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确保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

3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4 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标准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标准第8.3.3 条第 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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