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编制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4-2024,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全过程监督管理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的重要标尺。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利于盲人就业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符合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应统筹安排。
第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按照医疗服务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建设用地。
第八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