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3-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公共游泳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全民健身需求,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全过程监督管理城市公共游泳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游泳馆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残疾人专用游泳馆。
城市公共游泳馆是面向公众全民健身开放,可满足游泳或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等体育比赛、训练和体育活动等,同时可为观众提供座席和配套服务用房的体育建筑。
第四条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适应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满足体育比赛的服务功能。同时综合考虑城市公共游泳馆设施的共享共用,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绿色节能、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应满足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发展需求,应符合国家体育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项目所在地经济、文化和城市发展水平,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作为平急两用设施的,应兼顾城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处置需要。
第六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要求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功能需求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适用的地基基础形式、结构类型、建筑造型和材料。
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游泳馆的建设投资应结合当地经济条件、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游泳馆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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