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由公安部组织编制的《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0-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强制医疗所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强制医疗所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高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强制医疗工作的需要,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强制医疗所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制医疗所建设项目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强制医疗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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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强制医疗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管理方便、安全文明,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强制医疗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强制医疗所建设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强制医疗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强制医疗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章 安全防范和医疗设施
第四十七条强制医疗所应设置外围墙、封闭区围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或通透栅栏。
二、封闭区围墙高度不应低于45m,墙体不得采用空心或轻质砌体,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U10,且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5.0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三、封闭区围墙顶端内外均应安装照明灯具,灯具应配有防护罩,照度应满足监控需求。
四、封闭区围墙应安装视频监控、刀刺网、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设施。
五、封闭区围墙内外安全隔离带内不得种植乔木及灌木。
六、封闭区内不得设置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 强制医疗所封闭区大门、封闭区内各通道门及病室门应设置金属门,且设置门禁系统。病室门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净尺寸宜为宽250mm×高500mm,中心点距门扇底边的距离宜为1.5m,材质应为钢化夹层玻璃或防爆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7.52mm。
第四十九条 强制医疗所被强制医疗人员涉足区域内建筑外窗、外走廊等应设金属防护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保护性医疗病室墙面3m以下墙裙应采用软性材料。强制医疗所住院区、康复治疗区、医疗医技区楼梯扶手临空部位应设封闭到顶的金属防护栅栏;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防护设施;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且水平距离3m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