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服装工厂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服装工厂设计规范》(GB50705-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30日
6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3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6.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6.4.1 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以及其他灭火设施,应根据服装工厂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6.4.2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厂区最高房屋顶上,消防水箱的容量及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6.4.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消火栓布置、喷头布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2电气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维护方便、经济适用合理、节约能源的原则,应选用效率高效节能、能耗低环保、性能可靠安全的电气产品。
信息
8.2 供配电系统
8.2.4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 220V/38QV。
2 车间变配电所变压器的总容量、单台容量及台数,应根据计算负荷及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确定车间变配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3 车间变配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工艺生产系统相适应,平行的生产流水线宜由不同的母线(回路)供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回路)供电。
4 车间的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
5 供电系统宜在变配电所内设无功功率集中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宜大于0.95。
8.2.6 动力设备和照明等各部分用电能耗宜按使用性质进行分项计量。
8.3照明
8.3.1 生产车间的照明方式宜采用一般照明。验布和缝制车间宜应采用混合照明,在验布机和缝制机的机架上及检验岗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