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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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5-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23日                    


1总则

1.0.1 为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制定本规范。

1.0.2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1.0.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价值认知与阐释,保持保护对象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1.0.4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应坚持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3 历史文化名城

3.1城址环境

3.1.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新的城市建设不应改变与历史城区相互依存的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坏境。

3.1.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址坏境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3.2格局风貌

3.2.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空间特征的保护和延续。

3.2.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和延续历史风貌特色,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

3.2.3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3.2.4 历史城区应保护和延续具有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和标志物。

3.3建(构)筑物

3.3.1历史城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

3.3.2 历史城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整治改造。

3.3.3历史城区内城市更新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应遵循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4

5 历史文化街区

5.1街区环境

5.1.1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生活功能的延续性,禁止大拆大建、强制性搬迁居民。应保护和延续主体功能,传承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长期形成的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应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更新等方式改善生活条件和街区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5.1.2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围墙、石阶、铺地、水系、驳岸等历史坏境要素。

5.1.3 历史文化街区应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坏境品质。应以院落为单位采取逐步修缮与更新的方式,提高居住条件。

5.1.4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和延续文化活动,延续生活功能,提升街区活力。

5.2建(构)筑物

5.2.1 历史文化街区应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分类采取修缮、改善、保留、整治等措施。

5.2.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应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协调。

5.2.3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整治、拆除、重建,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5.2.4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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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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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5-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23日                    


1总则

1.0.1 为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制定本规范。

1.0.2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1.0.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价值认知与阐释,保持保护对象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1.0.4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应坚持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3 历史文化名城

3.1城址环境

3.1.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新的城市建设不应改变与历史城区相互依存的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坏境。

3.1.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址坏境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3.2格局风貌

3.2.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空间特征的保护和延续。

3.2.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和延续历史风貌特色,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

3.2.3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3.2.4 历史城区应保护和延续具有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和标志物。

3.3建(构)筑物

3.3.1历史城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

3.3.2 历史城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整治改造。

3.3.3历史城区内城市更新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应遵循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4

5 历史文化街区

5.1街区环境

5.1.1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生活功能的延续性,禁止大拆大建、强制性搬迁居民。应保护和延续主体功能,传承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长期形成的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应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更新等方式改善生活条件和街区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5.1.2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围墙、石阶、铺地、水系、驳岸等历史坏境要素。

5.1.3 历史文化街区应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坏境品质。应以院落为单位采取逐步修缮与更新的方式,提高居住条件。

5.1.4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和延续文化活动,延续生活功能,提升街区活力。

5.2建(构)筑物

5.2.1 历史文化街区应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分类采取修缮、改善、保留、整治等措施。

5.2.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应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协调。

5.2.3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整治、拆除、重建,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5.2.4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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