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息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
2 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
3 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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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4.4.1 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4.4.2 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4.4.3 人工水体岸边近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构筑物与设施
4.5.1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5.2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4.5.3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2 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3 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6.2.3 墙体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2 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设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 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6.2.4 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台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6.2.5 设置在墙上的内、外保温系统与墙体、梁、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6.2.6 安装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防止雨水、雪水渗漏到室内的可靠措施。
6.2.7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6.2.8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2 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3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应直接设置在填充砌体中;
4 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5 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 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