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3-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0.12、1.0.17、1.0.19、1.0.20、1.0.21、3.3.2、4.1.2、4.1.3、4.1.19、4.7.2、4.7.4、4.7.6、6.1.2(4)、7.1.3、7.4.1(1)、7.6.2、8.3.5、9.3.10、9.3.11、9.4.4、10.1.3、11.1.6(1)、11.1.10、13.1.4、13.2.31、14.2.5(5)、14.3.1(4、5)、15.1.6、15.1.7、15.1.23、15.3.26、15.4.1(1)、15.4.2、15.7.15、15.7.16、16.1.13、16.2.11、17.1.3、17.1.9、17.4.9(1、2)、17.4.11(1)、17.4.15(1、7)、18.1.9、19.3.1、19.4.5、20.3.10(2)、21.2.4、21.2.5、21.3.3、21.7.6、22.6.1、22.6.3、23.1.7、23.1.8、24.8.1、25.1.10、25.1.15、25.2.8、26.1.7、26.1.8、27.3.8、27.4.2、27.4.14、28.1.5、28.2.1(1、3)、28.2.3、28.2.5、28.2.9、28.2.11、28.4.1、28.4.2、28.4.7、28.4.22、28.5.1、28.5.5、28.6.1、28.6.5、28.6.6、28.7.1、29.4.17条(款)。
二、《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2-2016第3.1.5条。
三、《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
四、《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第1.0.7、1.0.8、1.0.10、6.1.3、6.3.2、7.5.2、8.1.2、8.1.6、9.3.1、9.4.4、10.2.18、13.1.3、14.1.3条。
五、《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2011第1.0.3、1.0.4、9.1.2条。
六、《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 50715-2011第4.3.13(1)、4.3.16(2)、5.1.8(2)、5.2.15(4)、5.2.16(4)、5.3.4(4)、5.3.12(3)、5.3.16(2)条(款)。
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第3.1.5、6.2.4、6.4.6(3)、8.1.3、8.2.3、10.1.4、18.2.4条(款)。
八、《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909-2014第1.0.3、3.1.4、3.2.4、5.2.1条。
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3.1.1、9.1.1、9.1.5条。
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2016第4.2.1、4.2.3条。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设计规范》CJJ 167-2012第4.1.2、7.2.1、7.3.10、7.3.11、8.6.3、16.1.7条。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CJJ 183-2012第4.1.6、4.4.1条。
十三、《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01-2013第4.3.4、12.3.1、12.3.3条。
十四、《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 217-2014第3.0.5、5.1.3条。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 266-2017第4.6.11、4.7.1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2.1.26 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
1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2 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少于 90d;
3 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
2.1.27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1.28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工程技术条件。
2.1.29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1.3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合理确定车站出入口数量、用地控制范围,并应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相协调,保障车站出入口处客流顺畅,不对周边道路造成影响。
2.1.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协调线路间的关系,应统筹考虑换乘车站的设计和邻近工程的建设条件,预留续建工程的实施条件,续建工程实施难度大的应同期建设。
2.1.32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
2.1.33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设置客运服务标志、疏散标志和安全标志。
2.1.3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消毒工作的条件。
2.2 规划
2.2.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明确不同规划期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提出线网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调一致。
5土建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 土建工程应提供满足轨道交通预期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乘降疏导和应急疏散、车辆与机电设备系统安全运行和维护、抗灾减灾、人防等方面基本要求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5.1.2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线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地形环境以及荷载特性、施工工艺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评价,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5.1.3 主体结构工程以及结构损坏会对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结构工程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00年,其他结构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
5.1.4当高架结构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立交或跨越河流时,桥下净空应满足行车、排洪、通航的要求。
5.1.5当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时,应具备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条件。
5.2线路工程
5.2.1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应根据功能定位、预测客流量和线路性质确定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5.2.2 线路工程选线应规避不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段。当无法规避时应采取能确保工程安全的措施,并应符合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及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2.3 地下工程线路区间段详细勘察采取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
活塞通风)方式进行控制。
6.4.4 城市轨道交通应在车站公共区、地下车站付费区内及列车内设置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等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控和记录设施设备。
6.4.5 地下车站站内夏季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按采用通风方式和使用空调方式2种状况分别合理确定。地下车站站内冬季空气温度不应低于12℃。
6.4.6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的负荷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最大通过能力确定。
6.4.7通风、空调与供暖方式的设置和设备配置应符合节能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和热源。
6.4.8 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6.4.9当采用通风方式且系统为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³;当系统为闭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³,且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6.4.10 当采用空调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³,且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6.4.11 地下车站公共区内、设备与管理用房内的二氧化碳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15%,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³。
6.4.12 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内的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风方式控制站厅温度时,夏季计算温度不应超过室外计算温度3℃,且不应超过35℃;
2 当采用空调方式控制站厅温度时,夏季计算温度应为29℃~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
3 当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设置供暖时,站厅内的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