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局部修订条文
(2021 年版)说明:1. 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 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管理与维护。
1.0.2A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与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2B防灾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应以保障其预定应急功能为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灾避难场所竣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进行专项功能校验,对不符合功能要求的不能验收;避难场所平时应定期进行专项功能校验。
2 专项功能校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完成部分重新进行校验。
3 防灾避难场所应急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并根据评估1
类设防且不存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列举的不规则类型,可列入直接启用。
③主体结构满足上述①、②可列入直接启用要求,当非结构构件存在影响使用的破坏时,应列入修复启用。
4)列入修复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制定修复方案,安排修复工作。
5)列入排除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划定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
2 应针对避难场所实现的避难功能进行有效性评估,评估各类避难设施破坏情况,并应对紧急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实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定避难场所功能的满足情况。当破坏情况影响使用功能时,应评估确定可启用的设施设备和可容纳的避难容量。
3 应针对避难场所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危害性评估,并应对评估确定的可能危害情形划定危害范围,设置警告标志,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应对避难场所启用后可能发生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进行评估,并应制定相应的对策。
3.1.15 避难场所启用前应停止避难场所内一切与防灾避难无关的活动,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应急功能转换,并应开展下列应急管理工作:
应对损坏的设施设备登记造册,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并
应做好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等的移交工作。
3.3.13 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项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要求。
2)应急指挥、应急供电、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危险区域划分、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等基本生活设施应设置充分、完整、合理、有效。
3)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应符合要求,且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应可行。
4)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应建设到位,试运行情况应良好。
2 避难场所平时运营管理应定期开展专项功能校验,根据专项功能校验情况进行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且应有完整的维护管理日志。
2)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防灾设施等应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
3)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