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8-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3.0.6、4.2.2、8.1.3条。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第8.2.7、8.2.8条。
三、《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第3.2.2、3.2.3、3.2.4、7.3.1、7.3.2、7.3.4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3.1.10 综合管廊应针对下列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1 管线事故;
2 人为破坏;
3 城市内涝;
4 火灾;
5 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6 其他事故。
3.1.11干线综合管廊建成后,应划定综合管廊保护范围,并应采取监护措施。
3.2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2.1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
3.2.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采取防止漏水的措施,结构内表面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²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2处,且单个湿渍的面积不应大于0.1m²。
3.2.3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乙类构筑物确定。
3.2.4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同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有开孔口的口部应提高口部高程、设置密闭盖板或采取其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满足内涝防治重现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有洪水威胁的地区,其开口标高不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
3.2.5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采取防止无关人员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2.6 干线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1m。
3.2.7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检修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巡检、维护,以及管道、配件、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灾避难场所4
4.1建设要求
4.1.1 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等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1.2 防灾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并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高压线走廊区域;
2 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3 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垮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4 防灾避难场所场地严禁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场地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1.3 防灾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 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1.4 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人员进出安全。
4.1.5 用于地震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6
4.2.1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场地应满足救护车辆和应急保障车辆出入和停放的需要。
4.2.12 防灾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易于辨认和引导的规范化避难标识。
4.3避难建筑
4.3.1 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容量大于建筑平时使用人员规模的避难建筑宿住功能应优先设在1层和2层;当确需设置在3层及以上时,安全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消防设施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4.3.2避难建筑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且避让距离不应小于500m。
4.3.3 避难建筑应按无障碍要求建设。
4.3.4 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的地下空间和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
4.3.5 用于地震避难的避难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2 避难建筑设计应具备抗连续倒塌的能力。
3 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1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避难建筑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4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抗震设计,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
4.3.6 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型避难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