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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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7-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条。

  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5.2、5.1.2条。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第7.15.2、13.3.2条。

  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

  五、《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2016版)第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条(款)。

  六、《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第4.1.8、4.2.7、4.4.14、4.4.21、4.4.22条。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3.0.11、5.4.8、6.1.4条。

  八、《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第3.2.2、4.1.9条。

  九、《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第3.0.6、3.0.10、3.0.11、3.0.12、4.2.3、5.1.2、5.1.6、5.1.8、5.1.10、5.3.6、6.0.1、6.0.3、6.0.5、7.0.1、7.0.4条。

  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

  十一、《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第3.1.4、3.1.5、3.3.4、3.5.11、3.8.7、4.1.2、4.1.7条。

  十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2009第3.3.6、4.1.11、6.1.10、6.3.3、7.1.6条。

  十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第4.1.8、4.5.2、4.5.4、4.5.5、4.5.9、4.6.3、5.3.6、5.5.11、6.1.1、6.2.1条。

  十四、《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第3.0.19、7.1.7、7.2.4、7.2.6条。

  十五、《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52-2016第3.5.1、4.7.3、4.7.6、4.8.10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2基本规定

2.1 规模和布局

2.1.1 排水工程相关专业规划应在评估系统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发展趋势,根据排水安全和水环境目标编制并定期更新;

还应和水资源、供水、水系、防洪等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城镇竖向、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管线综合、防灾等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2.1.2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2.1.3 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1.4 排水工程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2.1.5 城镇雨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绿蓝灰结合和蓄排结合的原则;

2 应结合城镇防洪、周边生态安全格局、城镇竖向、蓝绿空间和用地布局确定;

3 应综合考虑雨水排水安全、建设和运行成本、径流污染控制和城镇水生态要求。

2.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并应系统整体校核。

2.1.7 城镇污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

2 应结合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排放口设置条件确定;

3 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2

3雨水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实现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并应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3.1.2 流域防洪和区域排涝应统筹考虑,上游来水设计洪水峰值流量不应高于下游水体受纳能力,不应将洪涝风险转移至下游城镇。

3.1.3 城镇雨水系统应和防洪系统衔接,在设计最不利条件时,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3.1.4 城镇雨水排水分区应以自然地势为基础,结合水系分布、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情况,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

3.1.5 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设施应在竖向、平面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3.1.6 城镇雨水系统管理应根据城镇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雨水系统设施、保障级别和响应时间等配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

3.1.7 城镇内涝防治的应急预案应确定组织体系、预测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处置措施、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等,并应制定遭遇超过设计标准的城镇雨水径流量、洪水和设施故障的应对措施。

3.1.8 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增强雨水系统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2源头减排

3.2.1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7

4.1.9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4.1.10 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1.11 乡村污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污水量和变化规律确定。

4.1.12 乡村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应因地制宜,优先资源化利用。

4.1.13 乡村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4.2污水管网

4.2.1 污水管网应包括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并应确保收集的污水有效输送。

4.2.2 城镇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远期规划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并合理选择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保证最高日最高时的污水输送能力,并应复核雨季设计流量下管道的输送能力。

4.2.3 城镇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总装机流量按雨季设计流量确定。

4.2.4 既有污水管网应根据管道检测评估结果进行改造和完善,修复破损管道,消除雨污混接和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空白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雨水源头减量、截流、调蓄、溢流口改造和溢流污水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4.2.5 城镇污水输送干管设计应考虑污水系统之间的互连互通,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应便利检修。

4.2.6污水收集、输送严禁采用明渠。

4.2.7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管流设计,并应考虑近远期流量选择合适的坡度和设计充满度对应最小坡度,满足自清要求。

4.2.8 污水管道旱天应非满管流运行。污水泵站应按设计水位运行。倒虹管应加强养护防止淤积。

4.2.9 污水管道应加强设计和施工管理,管道材质、接口和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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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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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7-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条。

  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5.2、5.1.2条。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第7.15.2、13.3.2条。

  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

  五、《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2016版)第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条(款)。

  六、《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第4.1.8、4.2.7、4.4.14、4.4.21、4.4.22条。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3.0.11、5.4.8、6.1.4条。

  八、《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第3.2.2、4.1.9条。

  九、《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第3.0.6、3.0.10、3.0.11、3.0.12、4.2.3、5.1.2、5.1.6、5.1.8、5.1.10、5.3.6、6.0.1、6.0.3、6.0.5、7.0.1、7.0.4条。

  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

  十一、《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第3.1.4、3.1.5、3.3.4、3.5.11、3.8.7、4.1.2、4.1.7条。

  十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2009第3.3.6、4.1.11、6.1.10、6.3.3、7.1.6条。

  十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第4.1.8、4.5.2、4.5.4、4.5.5、4.5.9、4.6.3、5.3.6、5.5.11、6.1.1、6.2.1条。

  十四、《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第3.0.19、7.1.7、7.2.4、7.2.6条。

  十五、《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52-2016第3.5.1、4.7.3、4.7.6、4.8.10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2基本规定

2.1 规模和布局

2.1.1 排水工程相关专业规划应在评估系统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发展趋势,根据排水安全和水环境目标编制并定期更新;

还应和水资源、供水、水系、防洪等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城镇竖向、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管线综合、防灾等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2.1.2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2.1.3 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2.1.4 排水工程应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2.1.5 城镇雨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绿蓝灰结合和蓄排结合的原则;

2 应结合城镇防洪、周边生态安全格局、城镇竖向、蓝绿空间和用地布局确定;

3 应综合考虑雨水排水安全、建设和运行成本、径流污染控制和城镇水生态要求。

2.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并应系统整体校核。

2.1.7 城镇污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

2 应结合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排放口设置条件确定;

3 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2

3雨水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实现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并应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3.1.2 流域防洪和区域排涝应统筹考虑,上游来水设计洪水峰值流量不应高于下游水体受纳能力,不应将洪涝风险转移至下游城镇。

3.1.3 城镇雨水系统应和防洪系统衔接,在设计最不利条件时,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3.1.4 城镇雨水排水分区应以自然地势为基础,结合水系分布、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情况,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

3.1.5 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设施应在竖向、平面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3.1.6 城镇雨水系统管理应根据城镇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雨水系统设施、保障级别和响应时间等配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

3.1.7 城镇内涝防治的应急预案应确定组织体系、预测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处置措施、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等,并应制定遭遇超过设计标准的城镇雨水径流量、洪水和设施故障的应对措施。

3.1.8 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增强雨水系统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2源头减排

3.2.1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7

4.1.9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4.1.10 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1.11 乡村污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污水量和变化规律确定。

4.1.12 乡村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应因地制宜,优先资源化利用。

4.1.13 乡村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4.2污水管网

4.2.1 污水管网应包括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并应确保收集的污水有效输送。

4.2.2 城镇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远期规划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并合理选择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保证最高日最高时的污水输送能力,并应复核雨季设计流量下管道的输送能力。

4.2.3 城镇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总装机流量按雨季设计流量确定。

4.2.4 既有污水管网应根据管道检测评估结果进行改造和完善,修复破损管道,消除雨污混接和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空白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雨水源头减量、截流、调蓄、溢流口改造和溢流污水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4.2.5 城镇污水输送干管设计应考虑污水系统之间的互连互通,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应便利检修。

4.2.6污水收集、输送严禁采用明渠。

4.2.7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管流设计,并应考虑近远期流量选择合适的坡度和设计充满度对应最小坡度,满足自清要求。

4.2.8 污水管道旱天应非满管流运行。污水泵站应按设计水位运行。倒虹管应加强养护防止淤积。

4.2.9 污水管道应加强设计和施工管理,管道材质、接口和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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