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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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3.1.2 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1.3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3.1.4 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3.1.5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3.1.4 条第 1款的规定;

2 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

3.1.6 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1.7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3.1.8 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3.1.9 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5

布线系统设计6

6.1一般规定

6.1.1 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2 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3 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6.1.2 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6.1.3 民用建筑红线内的室外供配电线路不应采用架空线敷设方式。

6.1.4在隧道、管廊、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和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管道。

6.2室内布线

6.2.1 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

2 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

6.2.2 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 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

3 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8.8防雷与接地

8.8.1 接闪器必须与防雷专设或专用引下线焊接或卡接器连接。

8.8.2 专设引下线与可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8.8.3防雷引下线、接地干线、接地装置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设引下线之间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专设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2 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连接,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接地干线与接地干线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3 当连接点埋设于地下、墙体内或楼板内时不应采用螺栓连接。

8.8.4接地干线穿过墙体、基础、楼板等处时应采用金属导管保护。

8.8.5 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应至少三面施焊;

2 圆钢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应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扁钢与角钢应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施焊。

8.8.6 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8.8.7 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应可靠连接。

8.8.8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电线电缆金属护层作为保护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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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3.1.2 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1.3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3.1.4 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3.1.5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3.1.4 条第 1款的规定;

2 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

3.1.6 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1.7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3.1.8 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3.1.9 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5

布线系统设计6

6.1一般规定

6.1.1 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2 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3 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6.1.2 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6.1.3 民用建筑红线内的室外供配电线路不应采用架空线敷设方式。

6.1.4在隧道、管廊、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和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管道。

6.2室内布线

6.2.1 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

2 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

6.2.2 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 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

3 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8.8防雷与接地

8.8.1 接闪器必须与防雷专设或专用引下线焊接或卡接器连接。

8.8.2 专设引下线与可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8.8.3防雷引下线、接地干线、接地装置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设引下线之间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专设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2 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连接,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接地干线与接地干线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3 当连接点埋设于地下、墙体内或楼板内时不应采用螺栓连接。

8.8.4接地干线穿过墙体、基础、楼板等处时应采用金属导管保护。

8.8.5 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应至少三面施焊;

2 圆钢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应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扁钢与角钢应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施焊。

8.8.6 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8.8.7 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应可靠连接。

8.8.8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电线电缆金属护层作为保护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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