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9-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第1.0.6、6.1.3、6.1.5、6.3.6(1、2、4、5)、6.3.8(2、3)、6.3.11(1、3)、6.3.12(3、4)、6.3.13(2、3、4)、6.4.3(2、3、4、5、6、7、8、14)、6.4.5(1、2、3、4、5、7、10)、6.4.7(8、11、13)、6.4.9(5)、6.4.10(1、3、4、9)、6.4.12(5、9)、6.6.2(1、2、3)、6.6.4(3、5、6)、6.6.5(1、3)、6.12.4(3)、6.13.1(4)、6.13.3(2)、6.13.4(4、5、6)、6.14.2(1、2、3、4)、6.14.3(2)、7.2.4(3、5、12)、9.1.3、11.1.5、11.1.6、11.2.7条(款)。
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第3.0.3、5.2.2、5.2.3、5.2.4、9.0.1(3)条(款)。
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第3.0.3、5.0.4(3)、5.0.5、5.0.7(3)条(款)。
四、《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第3.0.3、5.1.7(3)、6.0.2(2)、7.0.4、9.0.1(2)条(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1 总则
1.0.1 为规范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规范。
1.0.2 安全防范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防范与风险相适应;
合,探测、延迟、反应相
2 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相结协调;
满足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要求。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1.0.4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子系统组成、集成/联网方式、传输网络、系统管理、存储模式、系统供电、接口协议等要素。
3.2.2 应根据现场勘察和风险防范要求以及布防设计情况,确定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
3.2.3 应根据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实际需要以及系统复杂程度,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系统集成/联网方式:
息
1 子系统设备之间信号驱动联动;
2 子系统之间协议通信联动;
4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之间联网:
5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与其他系统联网。
3.2.4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
3.2.5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应具有集成管理、信息管理、用户管理、设备管理、联动控制、日志管理、数据统计等功能。
3.2.6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存储与管理的需要,确定存储模式。
3.2.7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及其设备的分布特点、供电条件和安全保障需求,确定供电模式和保障措施。
3.2.8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集成/联网以及信息共享应用的需要,确定系统接口以及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议。
3.3 人力防范措施
3.3.1 应综合考虑实体防范、电子防范能力以及系统正常运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行人力防范资源配置。
3.3.2 应配备安全保卫、系统值机操作和维护等人员,并应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
3.3.3 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对抗性装备。
3.3.4 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治安和恐怖风险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并应组织演练。
4工程施工
4.0.1 安全防范工程应按深化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0.2 应在施工前查验进场设备和材料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查验合格后安装。
4.0.3 隐蔽工程应进行工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0.4 安全防范工程的线缆接续点、线缆两端、线缆检修孔、分支处等应统一编号,并设置永久标识。
、管线敷设应采取对文
4.0.5 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备安装物本体和文物风貌的保护措施。
4.0.6 在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中安装安全防范设备时,应根据危险场所类别采用相应的施工工艺安全防范工程初步验收通过或项目整改完成后,应进行系
4.0.7统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