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1 总命财产安全、水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则
1.0.2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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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6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4.5 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每台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防倒流措施。
4.4.6 公共餐饮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应单独排至隔油设施,室内的隔油设施应设置通气管道。
4.4.7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5雨水系统
4.5.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
4.5.2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且在超过设计重现期雨水状况时溢流设施应能安全可靠运行;
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系统要求以及出现水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害的严重级别来确定。
4.5.3 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4.5.4阳台雨水不应与屋面雨水共用排水立管。当阳台雨水和阳台生活排水设施共用排水立管时,不得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4.5.5 雨水斗与天沟、檐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5.6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雨水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
4.5.7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道接入室外检查井时,检查井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井盖应能溢流雨水。
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扩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
7.3雨水回用
7.3.1 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回用。
7.3.2 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消毒后再利用。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向室外雨水蓄水池补水时,补水管口建设浏览专用住房城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