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1 总公开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规范工程测量基本要则
1.0.2 工程测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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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精度评定或精度检测获得的中误差不大于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应中误差时,应判定成果精度为符合要求;否则,应判定成果精度不符合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第2.3.4条第4款的规定处理。
2.3测量过程
2.3.1工程测量任务实施前,应进行项目技术设计,并形成项目技术设计书或测量任务单。项目技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项目合同及其约定的技术标准,确定项目任务以及成果的内容、形式、规格、精度和其他质量要求。
2 应确定项目实施所用技术标准、作业方法、仪器设备、软件系统以及质量控制要求。
3 应优先利用已有控制测量成果。已有控制点使用前,应对其点位及平面坐标、高程进行检查校核。
2.3.2 工程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定,并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 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验。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测量。
3 软件系统应通过测评或试验验证。
2.3.3 工程测量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作业和平差计算应采用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原始观测数据应现场记录,并应安全可靠地存储。原始观测数据不得修改。
3 对观测数据应进行检查校核和平差计算,并应对存在的粗差和系统误差进行处理。当观测限差或所需中误差超出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立即返工处理。
4 当前一工序成果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时,不得转入下一工序。
3 应按本规范第3 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施工控制网;
4应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轴线投测、曲线测设、细部点放样和高程传递等实地测设。
5.3.2 实地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线投测时,应将工程设计的轴线投测到各施工层上。
投测前,应校核轴线控制桩。投测后,应按闭合条件对投测的轴线进行校核,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差要求时,方可进行该施工层的其他放样,否则应重新进行轴线投测。
2 曲线测设时,应实地测设对曲线相对位置起控制作用的曲线主点和其他特征点。
3 细部点放样时,应对工程设计资料及计算出的工程特征点进行放样测设。对异形复杂建筑,应采用三维测量方法放样。
4 高程传递时,应将工程设计的高程传递至各施工层上。
大型及特殊工程应从三处分别传递,其他工程应从两处分别传递。当传递的高程较差不大于项日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差时,应取其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基准高程,否则应重新进行高程传递。
5.3.3 当需对施工放样结果或有关施工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所用的测量基准应与施工放样时的测量基准一致或转换为一致。
2 检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精度。
3 当检测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几何量与对应的工程设计成果之间的较差大于由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中误差计算的极限误差时,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