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1-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2基本规定
2.0.1 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应依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0.2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坏境改变前;
3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2.0.3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0.4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 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
3 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2.0.5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2.0.6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2
3调查、检测与监测
3.1一般规定
3.1.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3.1.2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
3.1.3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适合结构现状和现场作业的检测和监测方法;
2 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应作为个案通过专门研究进行处理;
3 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监测结果,应能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监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4 应采取措施保障现场检测、监测作业安全,并应制定应急处理处置预案;
5 检测、监测结束后,应及时对其所造成的结构构件局部破损进行修复。
3.2 场地和地基基础
3.2.1 既有建筑群所在场地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收集该场地内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并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等性能进行勘察。
3.2.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符合下4
6.1.5 加固前应按设计的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
6.1.6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6.1.7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6.1.8 增大截面法、置换混凝土法、粘贴钢板法、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法加固混凝土构件时,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得低于13.0MPa;采用胶粘加固时,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1.5MPa,且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以及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
6.1.9 采用结构胶粘结加固结构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验算;加固后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
6.2 材料
6.2.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原结构、构件的强度等级,且不低于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2 加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在施工前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允许使用。
6.2.2 结构加固新增的钢构件和钢筋,应选用较低强度等级的牌号;当采用高强度级别牌号时,应考虑二次受力的不利影响。
6.2.3 结构加固用的植筋应采用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不得采用光圆钢筋;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机械锚栓,或栓体有倒锥或全螺纹的胶粘型锚栓。
6.2.4加固用型钢、钢板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表面防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