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1 总公开全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实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则
1.0.2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市容环卫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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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4.0.15 垃圾转运车应与垃圾转运集装箱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转运车应满足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及后续处理设施与卸料场地要求;
2 垃圾转运集装箱应保证装卸料顺畅,靠;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
4.0.16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备称量及备用电源应急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
2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用户要求W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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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洁维护
8.1一般规定
8.1.1应对道路、水域、建(构)筑物、施工工地、垃圾收运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照明设施、居住区等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8.1.2 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不应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原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8.1.3 应对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特殊时期等突发情况制定清洁维护保障应急预案。
8.2道路、水域清洁维护
8.2.1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过程中,不应产生垃圾、污水等二次污染,不应影响其他设施的正常运行。
8.2.2 道路清扫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应根据道路清洁程度的重要性及道路污染程度确定;
2 清洁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的路面、墙面、楼梯、栏杆上的污垢、涂写、刻画、张贴等时,不应损坏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等设施;
3 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不应直接扫入或倾倒入绿地、排水篦、排水井中;
4 日间机械化清扫保洁时间应避开城市道路交通高峰时段;
5 道路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模式应按照不同气候条件调整,当气温低于4℃时,应停止洗扫、清洗、洒水作业或采用防冻措施;当台风、大雪、大雨等不适宜清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