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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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1 总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则

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X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浏览住房城1

3.3.2 焚烧线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8000h。

3.3.3 焚烧炉应保证炉膛主控温度区的温度能达到850℃以上,烟气在850℃以上空间内的停留时间大于2s。

3.3.4 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燃烧器应使用轻质燃料(轻柴油或燃气),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最大总功率应满足无其他燃料燃烧的情况下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独立加热至850℃及以上。

3.3.5应在焚烧炉最上(后)二次风喷入口与炉膛主控温度区出口之间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断面,两温度监测断面之间应满足最大烟气量下停留时间不小于2s,每个断面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点,实时监测炉膛主控温度区内的温度。

3.3.6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应按规定的升温速率升温,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焚烧炉停炉时,炉膛应按规定的降温速率降温,在炉内垃圾燃烬之前,应通过助燃燃烧器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850℃以上。

3.3.7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3.3.8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3.3.9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3.4 余热利用系统

3.4.1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确定。

3.4.2 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确定。

3.4.3 余热锅炉A、B、C级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B、C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9

5.3.4 预处理设备应采取防噪减振措施。

5.3.5 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厨余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分离出的油脂应进行有效处理或安全利用。

5.4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5.4.1 厌氧消化主工艺为湿式厌氧的,物料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主工艺为干式厌氧的,物料破碎粒度应小于25mm并应混合均匀。

5.4.2 厌氧消化工艺类型应根据垃圾的特性、当地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3 应对厌氧消化系统的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5.4.4 厌氧消化反应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还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2 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3 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4 应有检修孔和观察窗;

5 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5.4.5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应设置发电、提纯等沼气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4.6好氧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确定。

5.4.7 好氧堆肥处理工艺应对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

5.4.8 好氧堆肥初级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

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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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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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1 总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则

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X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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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焚烧线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8000h。

3.3.3 焚烧炉应保证炉膛主控温度区的温度能达到850℃以上,烟气在850℃以上空间内的停留时间大于2s。

3.3.4 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燃烧器应使用轻质燃料(轻柴油或燃气),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最大总功率应满足无其他燃料燃烧的情况下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独立加热至850℃及以上。

3.3.5应在焚烧炉最上(后)二次风喷入口与炉膛主控温度区出口之间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断面,两温度监测断面之间应满足最大烟气量下停留时间不小于2s,每个断面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点,实时监测炉膛主控温度区内的温度。

3.3.6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应按规定的升温速率升温,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焚烧炉停炉时,炉膛应按规定的降温速率降温,在炉内垃圾燃烬之前,应通过助燃燃烧器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850℃以上。

3.3.7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3.3.8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3.3.9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3.4 余热利用系统

3.4.1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确定。

3.4.2 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确定。

3.4.3 余热锅炉A、B、C级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B、C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9

5.3.4 预处理设备应采取防噪减振措施。

5.3.5 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厨余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分离出的油脂应进行有效处理或安全利用。

5.4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5.4.1 厌氧消化主工艺为湿式厌氧的,物料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主工艺为干式厌氧的,物料破碎粒度应小于25mm并应混合均匀。

5.4.2 厌氧消化工艺类型应根据垃圾的特性、当地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3 应对厌氧消化系统的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5.4.4 厌氧消化反应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还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2 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3 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4 应有检修孔和观察窗;

5 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5.4.5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应设置发电、提纯等沼气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4.6好氧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确定。

5.4.7 好氧堆肥处理工艺应对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

5.4.8 好氧堆肥初级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

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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