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4-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2基本规定
2.1规模布局
2.1.1 城市应构建与城市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的绿地系统,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并应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2.1.2 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应实现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生态空间结构完整、满足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尊重城市地形地貌特征,与河湖水系有机融合,保护并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2 应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组团隔离绿带和通风廊道等绿化隔离带,贯通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3 应构建公园体系,充分利用绿道和滨水开放空间等线性空间,满足公众游憩需求。
2.1.3 公园绿地面积应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大于8.0m²/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大于80%。
2.1.4 城市应建设与人口规模相匹配的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人均综合公园面积和人均社区公园面积应分别大于3.0m²/人。
2.1.5 城市应分级分类配置各类公园,构建公园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城区内公园应均衡布局,老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数量和面积,优化布局;
2 应分级配置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应因地制宜配置游园;
3 应合理配置植物园、动物园、体育健身公园等专类公园;
4 应充分利用绿化隔离带、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建设郊野型公园。
3 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3.5.2 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IV大于24m时,护栏高度应大于1.10m。
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11m。
3.5.3 儿童活动场地以及设施不应有失角或硬刺。
3.5.4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与游人接触的喷泉水质不得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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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绿道工程应保护生态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山体、河流、湖泊、湿地、海岸,严禁破坏沿线地形地貌;
2 应保护天然植被,保留、利用建设范围的原有树木;
3 应避开生态敏感和生态脆弱区。
9.0.2 绿道工程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
2 沿河、滨水绿道应符合工程所在地防洪标准。
9.0.3 绿道应符合所通行用地主体功能,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0.4绿道不应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平面相交。
9.0.5 穿越地形险要区域和水域的绿道应设置防护护栏或安全防护绿带及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1.5m。
9.0.6 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应包括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和交通标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绿带宽度应大于1.0m;当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隔离宽度小于1.0m时,应设隔离墩或护栏安全隔离。
2 在无法设置硬质隔离的路段,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交通标线,禁止机动车压行绿道游径。
3 当通行车速为大于 50km/h的机动车道路不具备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等隔离设施的设置条件时,绿道游径不应共板设置。
9.0.7 绿道连接线应保障使用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