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6-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钢结构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1总则
1.0.1 为保障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钢结构工程事故,提高钢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除下列工程外,钢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 公路、铁路桥梁;
2 压力容器、化工容器、燃气管道;
3 水利、水工、水运和航道工程。
1.0.3 钢结构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适用、经济和耐久性要求;
2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维护水平;
3 符合国家节能、环保、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4 符合建筑技术的发展方向,鼓励新技术应用。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构,应根据结构稳定性以及抗震、抗风等性能要求,通过计算设置支撑系统。
4.6.2 钢构件应根据结构形式、抗震等级以及节间荷载等情况,控制其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并根据需要设置加劲肋。
4.6.3 焊接结构设计中不应任意加大焊缝尺寸,应避免焊缝密集交叉。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母或其他防止螺母松动的有效措施。
4.6.4 由于建筑使用功能或其他因素需调整构造措施时,或对于新型结构、构件、连接节点,应通过计算分析和试验验证保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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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及验收
7.1 制作与安装
7.1.1 构件工厂加工制作应采用机械化与自动化等工业化方式,并应采用信息化管理。
7.1.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7.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与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处理后应分别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达到设计文件中关于抗滑移系数的指标要求。
7.1.4 钢结构安装方法和顺序应根据结构特点、施工现场情况等确定,安装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测量、校正时应考虑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对结构变形的影响。
7.1.5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验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7.1.6 对于大型复杂钢结构,应进行施工成形过程计算,并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索膜结构或预应力钢结构施工张拉时应遵循分级、对称、匀速、同步的原则。
7.1.7 钢结构施工方案应包含专门的防护施工内容,或编制防护施工专项方案,应明确现场防护施工的操作方法和环境保护措施。
7.2 焊接
7.2.1 钢结构焊接材料应具有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