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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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2基本规定

2.0.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况、人口规模及分布相协调,以合理的道路网络和密度形成道路交通体系,满足使用者的城市交通出行需求,并应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防灾减灾能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

2.0.3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用地和空间安排应满足交通设施、管线布设、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布置需要,各类设施布置应协调、合理。

2.0.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性、舒适性、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5 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防。

2.0.6 城市道路人行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2.0.7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8 城市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当确实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技术措施。道路工程的主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继续使用。

2.0.9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明确养护目标,建立设施技术档案,并应定期实施养护,保障道路工程在交付使用后2

6.0.13 桥梁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6.0.14 对位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的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采取防撞措施。

6.0.15 桥梁结构应满足抗倾覆安全度的要求,并应避免局部构件失效引起的整体倒塌。

6.0.16 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的衔接布设应满足消防、救护、抢险的要求。

6.0.17 桥梁和地道应设置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统。

6.0.18 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6.0.19当桥梁基础的基坑施工,存在危及施工安全和周围建筑安全风险时,应制定基坑围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及应急预案。

6.0.20 水中设墩的桥梁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渡汛措施及应急预案。

6.0.21当运输和安装桥梁长大构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0.22 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施工前应根据建设条件、桥型、结构、工艺等特点,针对技术难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验收时应针对结构承载能力进行检测。

9其他设施

9.1排水、照明及绿化设施

9.1.1 城市道路应建设满足雨水设计重现期的排水系统。有积系统,自流排放时出水口必须安全可靠。

9.1.2 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满足道路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照明系统。

9.1.3 道路绿化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挡标志、信号灯。

9.2城市广场、路内停车设施

9.2.1 城市广场应与广场周边的人行、车行交通组织相协调,城市广场车行出入口必须满足视距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9.2.2 在城市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上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设置路内停车位时,应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并应根据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及时动态调整。

9.2.3 地铁、公交站点附近的道路设施带应设置白行车停车区,停车容量根据使用需求确定,自行车停车区的布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9.3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9.3.1 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道路土建工程同步建设。

9.3.2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根据道路总体设计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应根据道路所处的地形和环境条件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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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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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附件: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2基本规定

2.0.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况、人口规模及分布相协调,以合理的道路网络和密度形成道路交通体系,满足使用者的城市交通出行需求,并应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防灾减灾能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

2.0.3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用地和空间安排应满足交通设施、管线布设、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布置需要,各类设施布置应协调、合理。

2.0.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性、舒适性、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5 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防。

2.0.6 城市道路人行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2.0.7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8 城市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当确实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技术措施。道路工程的主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继续使用。

2.0.9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明确养护目标,建立设施技术档案,并应定期实施养护,保障道路工程在交付使用后2

6.0.13 桥梁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6.0.14 对位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的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采取防撞措施。

6.0.15 桥梁结构应满足抗倾覆安全度的要求,并应避免局部构件失效引起的整体倒塌。

6.0.16 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的衔接布设应满足消防、救护、抢险的要求。

6.0.17 桥梁和地道应设置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统。

6.0.18 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6.0.19当桥梁基础的基坑施工,存在危及施工安全和周围建筑安全风险时,应制定基坑围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及应急预案。

6.0.20 水中设墩的桥梁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渡汛措施及应急预案。

6.0.21当运输和安装桥梁长大构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0.22 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施工前应根据建设条件、桥型、结构、工艺等特点,针对技术难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验收时应针对结构承载能力进行检测。

9其他设施

9.1排水、照明及绿化设施

9.1.1 城市道路应建设满足雨水设计重现期的排水系统。有积系统,自流排放时出水口必须安全可靠。

9.1.2 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满足道路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照明系统。

9.1.3 道路绿化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挡标志、信号灯。

9.2城市广场、路内停车设施

9.2.1 城市广场应与广场周边的人行、车行交通组织相协调,城市广场车行出入口必须满足视距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9.2.2 在城市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上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设置路内停车位时,应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并应根据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及时动态调整。

9.2.3 地铁、公交站点附近的道路设施带应设置白行车停车区,停车容量根据使用需求确定,自行车停车区的布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9.3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9.3.1 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道路土建工程同步建设。

9.3.2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根据道路总体设计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应根据道路所处的地形和环境条件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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