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隔震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隔震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08—2021,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7日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 隔震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确定。
3.1.2 隔震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建筑结构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合理的隔震方案。
3.1.3 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应进行结构以及隔震层的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进行结构以及隔震层的变形验算,防类建筑尚应进行结构及隔震层的变形验算。
3.1.4 隔震层中隔震支座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当隔震层中的其他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在设计中应注明并预设可更换措施。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1 隔震建筑的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2.2 隔震建筑的地基应稳定可靠,所在的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当场地为Ⅳ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2.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抗震验算,应满足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的要求。
3.2.4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对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对特殊设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且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的
M——抗震墙底部截面组合的弯矩值(N·mm);
——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可取1.6,二级可取1.4,ηvw三级可取1.2。
6.3.10 隔震结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对基底隔震结构应从隔震层顶板算起;对中间层隔震结构,有地下室时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无地下室时应从基础面算起;
2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对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及中间层隔震结构,尚应取至转换层及隔震层以上两层。
剪力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的剪力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
1.2、1.1。
6.3.12 隔震结构抗震计算时,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6.3.1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每层框支柱的数量不少于10根时,当底层框支层为1层~2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0%;
当底层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0%。
2 当框支柱的数量少于10根时,当底层框支层为1层~2层时,每根框支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当底层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根框支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
3 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框架
r − Xn
θ = arccos(C.0.2-2)r
AsP =(C. 0. 2-3)πD2/4
De = D. + 4tf(C.0.2-5)Ab = πr²2
1 + 2 nP gXn =(C.0. 2-6)
0.5+16(1 + nPg
r = D /2(C.0.2-7)隔震支墩混凝土局部受压最大压应力值(Pa);
式中:σc———支墩混凝土受压区对应的圆心角的一半(rad);
θ螺栓与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比;
n螺栓配筋率,螺栓总面积与支墩有效混凝土柱截面X直径的比值;
下支墩有效混凝土柱截面直径(mm);
Dc
D。
隔震支座有效直径(mm);
连接板厚度(mm);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取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取0.8;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Ab
和1.6β——混凝土局部受压时的强度提高系数,取A1二者的较小值,其中A」表示支墩截面面积(mm²),Ab表示局部受压面积(mm²);fck ——支墩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N/mm²);
Xn——中性轴位置;
——螺栓布置的半径(mm);
rs——上下支墩有效混凝土柱截面半径(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