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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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林草局组织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林草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 开展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机构和批准编制的文件,自然保护区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

二、主管部门关于规划有效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规划,应有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关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用地预审手续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林地内用地符合林业辅助用地的要求,草原内用地符合征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要求,湿地内用地符合湿地保护管理的要求。

五、项目选址应符合建筑工程地质条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合理安排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恢复,管理站点、道路、设施及周边应利用本地植物恢复或近自然化处理。

建设项目建设与运行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可采取污水集中处理、栽植环境保护林、湿地净化、循环水利用等措施降低面源污染,排放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以节约土地、节约能源和减少能耗为基本原则。管理站点、访客中心和科研工作站等建筑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太阳能、风能等作为能源补给。相

第五章巡护系统

第二十八条 巡护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巡护路网、交通工具巡护营地,以及防护、通信和取证装备等。

第二十九条巡护路网包括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简易道路、巡护步道、水道和码头,路网建设不应改变自然景观格局,不应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得减少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或引起退化、不得降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连通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干道路用于衔接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根据其规模大小、交通运输需求和地形、地质等条件,设计速度采用30km/h~60km/h,路基宽度8m~10m,硬化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

XX次干道路用于自然保护区内部的骨干路段,设计速度采用20km/h~30kmh,路基宽度5m~8m,硬化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简易道路为支线道路,用于连接各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等,标准应达到车辆力学及安全行驶的最低要求。设计速度小于20km/h,路基宽度4m~5m,砂石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5%。

巡护骑步道用于深入自然保护区,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坡道或人工阶梯式道路,可分骑马、自行车、摩托车和人行等不同类型,其宽度为0.8m~2m,所需材料宜就地取材。

海洋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水域地段可设置巡护水道、码头,水道宽度不小于6m,码头可停靠2艘~5艘巡护船艇。

二、野外巡护时间长,1天不能往返的巡护路段可在中途建设有人或无人值守的小型营地或补给点,配备必要的食宿、休息等设施。

三、道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经济技术参数标准、指标和定额

第三章 工程选址与布局

第十一条 开展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明确,土地性质明晰,具有项目实施的法定职权。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保护管理综合服务用房、检查站(卡)、科研监测中心(站点)、宣教科普设施和道路等用地。建设用地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研监测中心(站点)建设用地按照湿地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

二、宣教科普设施建设用地应按照访客数量、宣教设施类型和规模确定。

三、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等总体规划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建筑工程地质条件的规定。

四、林地内用地应符合林业辅助用地规定,草原内用地符合征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规定。

第十三条已获批的保护管理机构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可建设保护管理服务用房。

一、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应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管护点。

二、湿地自然保护区宜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管护点。

三、湿地公园可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管护点。

四、湿地保护小区可建设管护点。

五、管理站最小管护面积不宜小于300hm²,管护点最小管护面积不宜小于100hm²。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工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理局综合服务用房选址应有利于开展保护、管理和科研

第四章 湿地保育工程

第十六条湿地保育工程由管理标识系统、巡护系统、管护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濒危物种拯救、水源水质保护、污染控制、防洪行洪、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项目组成。

第十七条管理标识系统主要由界碑、界桩、浮标、标识牌和(生物)围栏(网)等组成。

第十八条 管理标识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出项目区的主要道路相交处或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应设置保护界碑。

二、项目区内功能区区界应设置界桩。自然地形明显、人为活动较少的地段,每500m~1000m设置一个界桩;自然地形不明显、人为活动较多的地段,每200m~300m设置一个界桩;转向点处应设置界桩;有围栏或自然隔离较好的地段,可减少界桩设置数量。

三项目区的出入口处、项目区内居民点和人为活动频繁处应设置标识牌。

四、在人为活动较频繁、易对动植物生存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隔离的地方设置(生物)围栏(网)。围栏可采用金属、土石和生物篱等材质,金属围栏由立柱和铁丝网组成。利用生物篱构成生物围栏,应选取本地物种。

五、应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的水域部分标注项目区边界,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六、界桩、标识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规格、造型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巡护路网包括巡护车道、巡护步道、巡护栈道、巡护营地和码头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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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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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林草局组织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林草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 开展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机构和批准编制的文件,自然保护区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

二、主管部门关于规划有效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规划,应有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关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用地预审手续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林地内用地符合林业辅助用地的要求,草原内用地符合征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要求,湿地内用地符合湿地保护管理的要求。

五、项目选址应符合建筑工程地质条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合理安排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恢复,管理站点、道路、设施及周边应利用本地植物恢复或近自然化处理。

建设项目建设与运行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可采取污水集中处理、栽植环境保护林、湿地净化、循环水利用等措施降低面源污染,排放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以节约土地、节约能源和减少能耗为基本原则。管理站点、访客中心和科研工作站等建筑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太阳能、风能等作为能源补给。相

第五章巡护系统

第二十八条 巡护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巡护路网、交通工具巡护营地,以及防护、通信和取证装备等。

第二十九条巡护路网包括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简易道路、巡护步道、水道和码头,路网建设不应改变自然景观格局,不应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得减少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或引起退化、不得降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连通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干道路用于衔接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根据其规模大小、交通运输需求和地形、地质等条件,设计速度采用30km/h~60km/h,路基宽度8m~10m,硬化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

XX次干道路用于自然保护区内部的骨干路段,设计速度采用20km/h~30kmh,路基宽度5m~8m,硬化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简易道路为支线道路,用于连接各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等,标准应达到车辆力学及安全行驶的最低要求。设计速度小于20km/h,路基宽度4m~5m,砂石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5%。

巡护骑步道用于深入自然保护区,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坡道或人工阶梯式道路,可分骑马、自行车、摩托车和人行等不同类型,其宽度为0.8m~2m,所需材料宜就地取材。

海洋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水域地段可设置巡护水道、码头,水道宽度不小于6m,码头可停靠2艘~5艘巡护船艇。

二、野外巡护时间长,1天不能往返的巡护路段可在中途建设有人或无人值守的小型营地或补给点,配备必要的食宿、休息等设施。

三、道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经济技术参数标准、指标和定额

第三章 工程选址与布局

第十一条 开展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明确,土地性质明晰,具有项目实施的法定职权。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保护管理综合服务用房、检查站(卡)、科研监测中心(站点)、宣教科普设施和道路等用地。建设用地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研监测中心(站点)建设用地按照湿地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

二、宣教科普设施建设用地应按照访客数量、宣教设施类型和规模确定。

三、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等总体规划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建筑工程地质条件的规定。

四、林地内用地应符合林业辅助用地规定,草原内用地符合征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规定。

第十三条已获批的保护管理机构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可建设保护管理服务用房。

一、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应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管护点。

二、湿地自然保护区宜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管护点。

三、湿地公园可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管护点。

四、湿地保护小区可建设管护点。

五、管理站最小管护面积不宜小于300hm²,管护点最小管护面积不宜小于100hm²。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工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理局综合服务用房选址应有利于开展保护、管理和科研

第四章 湿地保育工程

第十六条湿地保育工程由管理标识系统、巡护系统、管护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濒危物种拯救、水源水质保护、污染控制、防洪行洪、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项目组成。

第十七条管理标识系统主要由界碑、界桩、浮标、标识牌和(生物)围栏(网)等组成。

第十八条 管理标识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出项目区的主要道路相交处或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应设置保护界碑。

二、项目区内功能区区界应设置界桩。自然地形明显、人为活动较少的地段,每500m~1000m设置一个界桩;自然地形不明显、人为活动较多的地段,每200m~300m设置一个界桩;转向点处应设置界桩;有围栏或自然隔离较好的地段,可减少界桩设置数量。

三项目区的出入口处、项目区内居民点和人为活动频繁处应设置标识牌。

四、在人为活动较频繁、易对动植物生存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隔离的地方设置(生物)围栏(网)。围栏可采用金属、土石和生物篱等材质,金属围栏由立柱和铁丝网组成。利用生物篱构成生物围栏,应选取本地物种。

五、应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的水域部分标注项目区边界,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六、界桩、标识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规格、造型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巡护路网包括巡护车道、巡护步道、巡护栈道、巡护营地和码头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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