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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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 ,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适应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发展的需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自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购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从为银行业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并宜与其他相关公共设施统筹安排,共同建设。

第六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的选址可利用现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用地,进行改造或扩建;购置用房应考虑邻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现有用房;新建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市政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二、商务办公区或商业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地段。

第十四条 独立建设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地块容积率不宜小于0.6;其绿地率及配建停车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各类用房和有关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合理布局,做到流线清晰、方便服务。

第十六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采用无障碍坡道时,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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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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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 ,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适应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发展的需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自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购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从为银行业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并宜与其他相关公共设施统筹安排,共同建设。

第六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的选址可利用现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用地,进行改造或扩建;购置用房应考虑邻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现有用房;新建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市政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二、商务办公区或商业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地段。

第十四条 独立建设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地块容积率不宜小于0.6;其绿地率及配建停车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各类用房和有关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合理布局,做到流线清晰、方便服务。

第十六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区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采用无障碍坡道时,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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