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编制的《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美术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公共美术馆的建设内容,满足公共美术馆使用功能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规模和建设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美术馆工程项目,其他类美术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共美术馆是政府投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展览、收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
第五条公共美术馆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第六条公共美术馆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二、应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规划、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做到规模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绿色节能;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七条公共美术馆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一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同时具有地域风格、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第二十二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宜为低层和多层,当用地紧张且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定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三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应根据参观人流量大、布展灵活、展品更换频繁、参观流线可变的特点、动静分开,科学组织观众参观、艺术品运输和工作人员活动的交通流线。展览用房、藏品库房、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等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第二十四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类型与结构形式。
第二十五条公共美术馆建筑的货运门、通道、货梯轿厢及轿厢门应满足展品、藏品和设备的水平或垂直运输的需要,方便布展和撤展。主要货运通道应与观众通道分离。
第二十六条 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等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展览用房应根据展品特性,确定相适宜柱网、层高与荷载,同时应注意空间组合的灵活性,依据展览类型对展厅进行分区、分间设计;
二、藏品库房应根据藏品类别、保存要求和经济性原则,设置不同类型的库房,确定柱网、层高与荷载,珍贵藏品储存应设珍品库房;
三、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防光损害、防空气污染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主要展厅(室)宜恒温恒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