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隔振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隔振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63—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5、8.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工程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2008)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隔振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隔振对象的型号、规格及轮廓尺寸;
2 隔振对象的质量中心位置、质量及转动惯量;
3隔振对象底座尺寸、附属设备、管道位置、灌浆层厚度、地脚螺栓和预埋件的位置;
4 与隔振对象和基础相连接的管线资料;
5 当隔振器支承在楼板或支架上时,提供支承结构的设计资料;当隔振器支承在基础上时,提供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基动力参数和相邻基础的有关资料;
6当振动作用为周期扰力时,提供频率、扰力值、扰力矩值、作用点的位置和作用方向;当振动作用为随机扰力时,提供频谱资料、作用点的位置和作用方向;当振动作用为冲击扰力时,提供冲击质量、冲击速度及两次冲击的间隔时间等资料;
7 隔振对象支承处干扰振动的幅值和频率特性等资料;
8 隔振对象的环境温度及腐蚀性介质影响的资料;
9隔振对象的容许振动标准。
3.1.2 隔振设计方案的选用应经多种方案优化比较后确定。
3.1.3 隔振方式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支承式隔振时,如图3.1.3(a)、图3.1.3(b)所示,隔振器宜设置在隔振对象的底座或台座结构下,可用于隔离竖向和水平振动。
2 当采用悬挂式隔振时,如图 3.1.3(c)、图 3.1.3(d)所示,隔振对象宜安置在两端铰接刚性吊杆悬挂的台座上或将隔振对象
行国家标准《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51228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3.1.6 当隔振系统的使用寿命低于隔振对象的使用寿命时,隔振系统应具备可更换的条件。
3.2 隔振体系及参数
3.2.1隔振体系宜包括隔振器、阻尼器、台座结构和隔振对象,智能隔振体系还应包括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
3.2.2 隔振器和阻尼器应经隔振计算后确定,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振器的刚度中心与隔振体系的质量中心宜在同一铅垂线上;
2 隔振体系的质量中心与扰力作用线之间的距离宜减小;
3 隔振器宜布置在同一水平面内;
4隔振器和阻尼器布置时,应预留安装、维修和更换空间。
3.2.3 当隔振器或阻尼器的计算水平位移超过限值时,应设置水平限位装置,并应与隔振对象和台座结构脱离。
3.2.4当隔振对象底座刚度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台座结构。
3.2.5 管道与隔振对象宜采用柔性连接或设置弹性支承。
3.2.6 主动隔振体系阻尼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振体系阻尼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2
ωnvζ=
(3.2.6-1)2[u]KωM2
ωqnv
(3.2.6-2)
2 [uφ]Kω式中:ζ—隔振体系沿x、y、z轴向振动时的阻尼比;
隔振体系绕x、y、z轴旋转振动时的阻尼比;
在工作转速时,作用在隔振体系质量中心处沿x、y、zFv轴向的扰力(N);
8.5.3 调谐质量减振器宜布置在结构所控制振型的峰值处。
8.5.4 调谐质量减振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谐质量减振器应根据工程性能要求,并应结合现场安装条件进行设计;
2 调谐质量减振器运动部分与周围结构间应预留安全距离,并宜设置缓冲装置或限位、锁定装置;
3 调谐质量减振器的调节方式应根据所要求的参数调节范围设置。
8.5.5 调谐质量减振器调谐质量的选取应综合考虑减振效果、结构强度和成本等因素。调谐质量减振器的调谐频率和阻尼比,宜根据荷载类型、评价指标、鲁棒性以及最大工作行程等因素进行优化。
8.5.6 调谐质量减振器的材料及阻尼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金属构件宜采用碳素结构钢,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表面应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2 弹簧材料的选材宜符合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有防腐要求时,宜选择不锈钢弹簧钢丝或圆钢;
3宜采用粘滞阻尼、材料阻尼、电涡流阻尼和摩擦阻尼等。
8.6空气弹簧隔振器
8.6.1空气弹簧隔振器、空气弹簧隔振装置、气浮式隔振系统适用于动力设备的主动隔振或精密装备的被动隔振,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振体系的固有频率不应大于3Hz时;
2 隔振体系质心发生变化而支承面不得倾斜时。
8.6.2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器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外形尺寸、质量及安装要求;
2 有效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