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7—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6日
1 总则
1.0.1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传承地方特色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商品流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中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应纳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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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便;位于建成区内的集贸市场可依托生活性道路进行布置。
2 集贸市场应与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之间保持20m以上的距离,宜结合商业街和公共活动空间布局。
3 固定市场不应与消防站相邻布局,临时市场、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
4 集贸市场应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50m以上的防火间距。应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远离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以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为主要商品类型的市场,宜独立占地,且应与住宅区之间保持10m以上的间距。
4.2.2 集贸市场选址应处理好与历史文化、自然景观要素之间的关系,不应影响和损害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环境。
4.2.3 乡和村庄的集贸市场选址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4.2.4临时市场应作为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规划,统一布局。应在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统筹选址。应按照临时市场流动摊位的“绝对禁止区”、“相对禁止区”、“经营管理区”划分经营范围,并对经营时间提出要求。
4.2.5 临时市场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广场、路边、闲置空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分时复合利用。
6.2.4特大型市场、生鲜产品为主的市场宜独立设置检疫检测设施。
6.2.5 便民药箱可结合管理用房设置。
6.2.6 集贸市场宜通过绿化和景观小品设置休憩座椅,提供安静、舒适的停留、休息和交往空间。
6.3 安全防灾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3.1 特大型市场、大型市场的消火栓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规定;中型市场、小型市场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3.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6.3.3在未设消防站(点)的乡市场、村庄市场应补充具有一定灭火功能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桶、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设施。
6.3.4 集贸市场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贸市场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当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进行整改。
6.3.5 集贸市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安全管理的要求。
6.4 物流仓储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4.1 大型、中型集贸市场宜按每1000m²建筑面积配置2间~3间仓储保管用房,每处仓储保管用房的建筑面积可为30m~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