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改版 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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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9日


4.3.13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C,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³;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³。

4.3.16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4.3.18 废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 当水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0 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2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4.3.22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20

10.4.7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0.4.8 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

10.5商业用气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109

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3 操作面应有 1.8m 宽的操作距离和 1.1m高的护栏;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标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 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 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

10.6.2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

2)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4)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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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9日


4.3.13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C,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³;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³。

4.3.16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4.3.18 废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 当水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0 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2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4.3.22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20

10.4.7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0.4.8 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选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的规定。

10.5商业用气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109

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3 操作面应有 1.8m 宽的操作距离和 1.1m高的护栏;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1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标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 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 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

10.6.2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

2)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4)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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