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局部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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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9日


7 声像资料应按建设工程各阶段立卷,重大事件及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应按专题立卷,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5.1.4 施工文件的立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业承(分)包施工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单独立卷;

2 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和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立卷;

3 当施工文件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立卷时,可按建设工程立卷。

5.1.5 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应图面朝内,首先沿标题栏的短边方向以W形折叠,然后再沿标题栏的长边方向以W形折叠,并使标题栏露在外面。

5.1.6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50mm。

5.1.7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印刷成册的工程文件宜保持原状。

5.1.8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可按纸质文件进行。

5.2卷内文件排列

5.2.1 卷内文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5.2.2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体与附件不应分开,并应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体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5.2.3 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应按图号顺序排列。

5.2.4 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2 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或照片张数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 立卷单位的立卷人和审核人应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名;年、月、日应按立卷、审核时间填写。

5.3.4 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应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

2 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本案卷所属工程的案卷总量、本案卷在该工程案卷总量中的排序。

3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4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5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 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7 保管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在永久保管、长期保管、短期保管三种保管期限中选择划定。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8 密级应在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中选择划定。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5.3.5编写案卷题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当房屋建筑有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或正式名称时,应以正式名称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可省略;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2 道路、桥梁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3 地下管线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

工程文件归档

6.0.1 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档文件范围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2 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章的规定。

6.0.2 电子文件归档应包括在线式归档和离线式归档两种方式。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归档。

6.0.3 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6.0.4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6.0.5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6.0.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0.7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要求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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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局部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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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9日


7 声像资料应按建设工程各阶段立卷,重大事件及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应按专题立卷,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5.1.4 施工文件的立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业承(分)包施工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单独立卷;

2 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和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立卷;

3 当施工文件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立卷时,可按建设工程立卷。

5.1.5 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应图面朝内,首先沿标题栏的短边方向以W形折叠,然后再沿标题栏的长边方向以W形折叠,并使标题栏露在外面。

5.1.6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50mm。

5.1.7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印刷成册的工程文件宜保持原状。

5.1.8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可按纸质文件进行。

5.2卷内文件排列

5.2.1 卷内文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5.2.2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体与附件不应分开,并应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体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5.2.3 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应按图号顺序排列。

5.2.4 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2 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或照片张数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 立卷单位的立卷人和审核人应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名;年、月、日应按立卷、审核时间填写。

5.3.4 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应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

2 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本案卷所属工程的案卷总量、本案卷在该工程案卷总量中的排序。

3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4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5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 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7 保管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在永久保管、长期保管、短期保管三种保管期限中选择划定。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8 密级应在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中选择划定。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5.3.5编写案卷题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当房屋建筑有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或正式名称时,应以正式名称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可省略;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2 道路、桥梁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内容;

3 地下管线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

工程文件归档

6.0.1 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档文件范围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2 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章的规定。

6.0.2 电子文件归档应包括在线式归档和离线式归档两种方式。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进行归档。

6.0.3 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6.0.4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6.0.5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6.0.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0.7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要求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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