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0—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4、4.2.8、4.2.9、5.0.5、6.3.22、6.3.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2 术语
2.0.1 矿区变电所mining area substation向整个矿区或部分矿区配电的变电所,其配电范围通常包括若干矿井、露天矿、选矿厂及其矿区行政、生产管理机构、辅助和附属企业等。
2.0.2 地面主变电所surface main substation设在矿井或露天矿地面,接受、汇集本企业外部电源,具有完成企业内全部或部分负荷配电功能的企业变、配电中心。又称总降压变电所。
2.0.3 井下主变电所underground main substation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接受引自矿井地面电源,具有完成本开采水平(或有时包括邻近开采水平)全部或局部范围负荷配电功能的井下变、配电中心。又称井下中央变电所。
2.0.4 采区变电所working section substation向一个或多个井下采区范围负荷配电的变电所。
2.0.5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plant of utilizing castoff orby-product in mine for generating electricity利用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低热值废物以及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
2.0.6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mining electric apparatus fornon-explosive atmospheres满足矿山特定安全要求,适用于井下正常无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设备。
2.0.7 井下主接地极underground main earthed electrode
5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
5.0.1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当采用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
5.0.2 采矿场和排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时,可采用其他较高等级的电压。
5.0.3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带式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5.0.4 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5.0.5 有淹没危险环境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5.0.6 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线路的架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沿采矿场边缘宜架设环形或半环形的供电线路;
2 排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3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m;4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5.0.7 采矿场内的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供电。横跨线或纵架线应采用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250m~300m。
逆矿物流方向依次或成组启动,也可采用顺矿物流方向依次或成组启动。当采用顺矿物流方向启动时,系统应具备转换为逆矿物流方向启动的功能。当采用有触点元件控制时,正常启动宜采用逆矿物流方向启动。
2 正常停车时应先停给矿设备,再按顺矿物流方向依次逐台4停车或分组停车。
7.2.8 具有单元机组的生产流程线,启动时应先启动单元机组,停车时应先停物料系统,后停单元机组。当单元机组以后的物料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中断其入口(加料)机械设备的运行,不得立即停止单元机组。
7.2.9 集中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外独立的建筑物内,也可设在主厂房内适宜的地点。
建设专用浏览住房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