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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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81—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3.3、6.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则1总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工程设计,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的合理配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管理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

1.0.3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调度通信、井下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电力监控等系统的地面平台应融合,井下部分也宜融合。视频监控、无线通信、设备监控、车辆监控等系统宜融合。

1.0.5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宜采用云备份。

1.0.6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1 环境温度,0℃~+40℃;

2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3 大气压力,80kPa~106kPa;

4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1.0.7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

3.1一般规定

3.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电缆或光缆、传感器、执行器或控制器、电源、避雷装置等设备组成。

3.1.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

3.1.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20s,误码率不应大于10⁻9;

2 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不应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的2倍,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不应大于2s。

3.1.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接口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无主系统的分站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分站至传感器和执行器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2km。

3.2 地面中心站装备

3.2.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应双机热备份,不间断运行。

3.2.2 地面中心站应配备显示系统。

3.2.3 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备用时间不应小于2h。

3.2.4当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与上级联网时,应配备防火墙、网闸等网络安全设备和访问安全认证等软件。

3.2.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实时监测数据记录应至少3个月备份一次,存储时间不应少于2年。

6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装备

6.1一般规定

6.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6.1.2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及管理的需要,并应满足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维修方便和适应环境条件等要求。

6.1.3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宜由主机、识别卡或定位装置、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传输接口、电缆或光缆、系统软件等部分组成。

6.1.4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允许接入的位置监测分站最大容量宜为128台。

6.1.5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漏读率不得大于10−4,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2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最大巡检周期不得大于30s,误码率不得大于10−⁸;

3 识别卡或定位装置与位置监测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得小于10m,位置监测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得小于10km。

6.2 地面中心站装备

6.2.1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配备的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份,且应连续运行。

6.2.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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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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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81—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3.3、6.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则1总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工程设计,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的合理配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管理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

1.0.3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调度通信、井下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电力监控等系统的地面平台应融合,井下部分也宜融合。视频监控、无线通信、设备监控、车辆监控等系统宜融合。

1.0.5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宜采用云备份。

1.0.6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1 环境温度,0℃~+40℃;

2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3 大气压力,80kPa~106kPa;

4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1.0.7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

3.1一般规定

3.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电缆或光缆、传感器、执行器或控制器、电源、避雷装置等设备组成。

3.1.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

3.1.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20s,误码率不应大于10⁻9;

2 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不应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的2倍,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不应大于2s。

3.1.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接口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无主系统的分站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分站至传感器和执行器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2km。

3.2 地面中心站装备

3.2.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应双机热备份,不间断运行。

3.2.2 地面中心站应配备显示系统。

3.2.3 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备用时间不应小于2h。

3.2.4当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与上级联网时,应配备防火墙、网闸等网络安全设备和访问安全认证等软件。

3.2.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实时监测数据记录应至少3个月备份一次,存储时间不应少于2年。

6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装备

6.1一般规定

6.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6.1.2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及管理的需要,并应满足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维修方便和适应环境条件等要求。

6.1.3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宜由主机、识别卡或定位装置、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传输接口、电缆或光缆、系统软件等部分组成。

6.1.4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允许接入的位置监测分站最大容量宜为128台。

6.1.5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漏读率不得大于10−4,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2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最大巡检周期不得大于30s,误码率不得大于10−⁸;

3 识别卡或定位装置与位置监测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得小于10m,位置监测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得小于10km。

6.2 地面中心站装备

6.2.1 矿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配备的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份,且应连续运行。

6.2.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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