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余热利用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工业余热利用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13—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语2术
2.0.1 余热waste heat以环境温度为基准,被考察体系排出的物质可释放的热。
2.0.2 余热量waste heat quantity余热的数量。
2.0.3 余热资源量waste heat resource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的可利用的余热量。
2.0.4 余热利用waste heat utilization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被考察体系排出的物质可释放的热量进行回收及利用。
2.0.5 烟气余热waste heat from the off-gas被考察体系产生的外排废气所携带的余热。
2.0.6 炉渣余热slag waste heat被考察体系产生的液态或固态废渣所携带的余热。
2.0.7 产品余热waste heat from the products被考察体系产生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等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所携带的余热。
2.0.8 冷却介质余热waste heat from the cooling medium生产过程中水、空气等冷却介质循环利用过程所携带的余热。
2.0.9 可燃废气余热waste heat from the combustible wastegas生产过程中外排的含可燃气体的废气可释放的余热。
2.0.10 化学反应及残碳余热waste heat from chemical re-action and residual carbon化学反应余热是指被考察体系除用于自身化学反应外的热
5.2.4 给水泵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不具备双电源供电且停电后对余热锅炉安全运行有影响时,应设置作为事故备用泵的汽动给水泵,事故备用泵的容量应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40%。
5.2.5 当热力除氧水箱低位布置时,应选择特殊锅炉给水泵或加装增压泵。
5.2.6 除氧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5.3汽轮发电机设备及系统
5.3.1 汽轮发电机规模及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发电机规模及参数应根据余热蒸汽参数和热(冷、电)负荷,经热(电)平衡分析后确定;
2发电机的电压等级应与工厂供电电压等级相符。
5.3.2 汽轮发电机应能满足余热锅炉蒸汽参数变化的要求,饱和蒸汽汽轮发电机应满足饱和蒸汽含湿量的要求。
5.3.3 汽轮机机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具有常年持续稳定热负荷时,宜选择背压式汽轮机,当有两种及以上参数热负荷需求时,宜选择抽汽背压式汽轮机;
2 余热锅炉产汽量大于基本热负荷或热负荷变化大时,宜选择抽汽凝汽式汽轮机;
3当无热负荷时,应选择凝汽式汽轮机。
5.3.4 主蒸汽管道系统宜采用母管制系统,进入汽轮机主汽阀前的蒸汽管道上应设事故放空装置。
5.3.5 饱和蒸汽汽轮发电机进口蒸汽管道上应设置汽水分离装置。
5.3.6 根据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和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各级抽汽和背压排汽的参数,应设置相应的备用减压装置或备用减温减压装置,减压装置或减温减压装置的容量
范》GB 50016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
6.7供暖通风
6.7.1 余热利用建(构)筑物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有关规定。
6.7.2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非集中供暖地区的余热利用要求供暖时,可设置余热利用集中供暖;
2 设置集中供暖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时间,值班供暖应按5℃设置。
6.7.3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6.7.4 余热利用供暖热媒应与厂区的供暖热媒保持一致。
6.7.5 供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6.8厂区热力管网
6.8.1热力管网设计参数、管道系统、管道布置、管道材料的确定及支吊架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3《》《
6.8.2 管网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余热锅炉房、汽轮发电机房及热用户所在位置,对管道系统进行分析,应经蒸汽热平衡及管道水力计算后,确定各管段设计参数;
2 蒸汽管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规范》DL/T5054的有关规定,其他热力管道的设计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