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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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锅炉房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41—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1.3、6.1.5、6.1.9、7.0.3、13.2.21、13.3.13、15.1.1、15.1.2、15.1.3、15.3.7、18.2.5、18.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3.0.8 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应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3.0.9 条和第 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6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全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项目相协调;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桥昂符护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6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

16.1.2 锅炉烟气除尘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

16.1.3当采用单一除尘装置不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设置多级或组合除尘工艺。

16.1.4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应能综合利用。

16.1.5 锅炉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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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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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锅炉房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41—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1.3、6.1.5、6.1.9、7.0.3、13.2.21、13.3.13、15.1.1、15.1.2、15.1.3、15.3.7、18.2.5、18.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3.0.8 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应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3.0.9 条和第 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6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全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项目相协调;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桥昂符护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6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

16.1.2 锅炉烟气除尘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

16.1.3当采用单一除尘装置不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设置多级或组合除尘工艺。

16.1.4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应能综合利用。

16.1.5 锅炉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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