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高等职业学校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第三章 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四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期实施。
第十六条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
各类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宜为0.50~0.60。
第十七条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注重校园建筑的整体性。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符合当地停车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校园景观宜由校园建筑、道路广场、景观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和公共设施等组成。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其校舍建筑本质安全和适用是第一位的,同时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不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实训实验用房名目繁多。不同功能用房有不同的空间要求,其建筑净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相关规范确定。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改革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变化较大,各类校舍在平面布置、层高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以适应专业变更和教学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建筑的门厅、走廊除通行功能外,还有集散、小憩、交流的作用,因此,其面积夫小、宽度等均应根据人流量,防火安全疏散和其他功能要求来确定。
第四十二条建筑墙面装修具有保护墙体、改善室内环境、美化建筑外观形象的功能,室内外装修材料均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室内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学生身心健康,因此,要处理好各类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照明、换气等要求。
教学用房应有最佳建筑朝向,采光要均匀,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换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合理采取降温、采暖措施,并能充分利用绿色能源。
第四十九条围墙应安全、美观,防止攀越,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