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82—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9日
则总1公开
和运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
1.0.3 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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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应遵循应急、备用与常用供水设施统筹协调、近远结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4.1.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源风险评估及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应急、备用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3 水源工程布局;
4 供水调度方案;
5 水源保护和管理。
4.1.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根据水源水质和水量风险、可能的影响范围及人口、水资源条件、城市规模及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
4.1.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一致。
4.1.5 应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工况进行分析,确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的调度方案。
4.2 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4.2.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服务范围,应考虑现状及规划期内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供给的范围。
4.2.2 应急水源用于满足水源风险期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时,其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性质、面临的供水风险及用水特征确定。当应急水量不能满足所有需求时,可依据用户重要性等实际情况,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定风险期的供水压缩比。
6运行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管理应包括水源监测、水源切换、巡视检查和养护维修。
6.1.2 应建立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应编制应急预案。
6.2水源监测
6.2.1 应根据水源类型定期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应包括水量和水质。
6.2.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的有关规定。
6.2.3 备用水源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应与常用水源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应急水源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2.4 当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不满足要求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应增加水质监测的项目和频次。
6.3水源切换
6.3.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在风险期应按照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运行调度,及时切换。
6.3.2 应制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调度操作规程,明确设备调度要求,并按照规程操作。
6.3.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运行前,应冲洗原水管道,相关水厂应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调整净水工艺及运行参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