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有轨电车工程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有轨电车工程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295—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15日
2 术语
2.0.1 有轨电车 tram与道路上其他交通方式共享路权的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线路通常设在地面。
2.0.2 专用路权 exclusive right way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符合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为城市有轨电车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使用专用通道的权利。
2.0.3 信号优先 signal priority在有轨电车通行的路口,为有轨电车提供的优先通行服务的道路信号控制模式。信号优先通常分为绝对优先和相对优先两种形式。
绝对优先是指当有轨电车到达路口时,道路信号系统无条件给予有轨电车放行信号,与有轨电车冲突的交通车辆暂缓通行的方式。
相对优先是指当有轨电车到达路口时,道路信号系统在保障其他交通协调运行的前提下,适度给予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方式。
2.0.4 联络线 connecting line连接两条独立运营线路的辅助线路。
2.0.5 道岔 turnout/switch车辆从一股轨道转入或越过另一股轨道的线路连接设备。
2.0.6 车载储能装置 vehicle mounted energy storage device为有轨电车牵引动力来源的一种形式,有轨电车结合了电驱动汽车新技术,在车上装载动力驱动装置。目前有轨电车采用的车载储能装置有蓄电池、超级电容等。
2.0.7 运营控制系统 operation control system2
3基本规定
3.0.1 有轨电车宜根据其所在区域的道路交通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专用路权和信号优先策略。
3.0.2 有轨电车在道路路段和路口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在平交路口等待位置和平交路口渠化的要求应遵循所在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封闭路段、专用路权(不封闭)路段和共享路权路段,分别设定有轨电车行驶的速度限值。
3.0.3当有轨电车线路相交时,宜采用平交。
3.0.4当有轨电车线路间具有换乘需求时,对区域范围内有条件的线路,应在线路条件、设备配置、资源共享等方面设置或预留线网间网络化运营条件。
3.0.5 线路应以地面敷设为主,当线路穿越快速路主路、其他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铁路等设施时,应采用立交方式;当线路穿越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快速路辅路路口时宜采用平交方式。当道路交叉口规划有立交方式时,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道路规划条件进行设置和预留。
3.0.6 线路敷设应根据道路等级和条件,在满足有轨电车优先运营和减少对道路交通干扰的原则下,综合研究确定。
3.0.7 车站站位宜靠近客流集散点,便于与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常规公交的换乘,与乘客有关的通道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3.0.8 城市有轨电车宜采用与城市公交相同的运营管理模式,包括票制票价、售检票方式和与其他交通的换乘方式等。
3.0.9 单条线路的系统设计能力宜按高峰小时不小于20 对/h控制。
3.0.10 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和系统规模四级。初4
8 线路
8.1线路平面
8.1.1 正线数目宜为双线,轨距应采用1435mm。
8.1.2 平面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线一般情况不宜小于 50m,困难情况不宜小于 25m;
2 辅助线及车场线一般情况不宜小于25m,困难情况不宜小于20m;
3 车站一般情况不宜小于400m,困难情况不宜小于300m。
8.1.3 圆曲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5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一辆车的全轴距。夹直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5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一辆车的全轴距。
8.1.4 对不与道路混行的专用路权曲线地段,宜设置超高及缓和曲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规定。当正线曲线半径R≥2500m时,可不设缓和曲线,其超高顺坡应在直线段完成。
8.1.5 地面线平交道口或混行地段轨面应与道路路面齐平,困难条件下可不设超高,应明确列车速度限值。
8.2 线路纵断面
8.2.1 全接触网供电的线路,正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50%。,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60%,均不计平面曲线对坡度的折减。辅助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0%。
8.2.2 车站坡度宜与道路坡度一致,不宜大于20%0。
8.2.3 区间线路最小坡度的设置应因地制宜,并应满足道路坡度及排水要求。
8.2.4 地面线平交道口或混行地段,其坡度应根据道路等级,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