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59-2019,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5日
1 总则
1.0.1 为在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的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石油化工园区内建设的管道工程。
1.0.3 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专用浏览住房城乡
管道施工与验收6
6.1 一般规定
6.1.1 承担厂际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作。
6.1.2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6.1.3 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经批准后实施。
6.1.4压力管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并应接受监督检验。
6.1.5厂际管道分级、管子加工、组对、焊接工艺要求、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的有关规定。
6.1.6 厂际管道防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726的有关规定。
6.1.7 厂际管道绝热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45的有关规定。
6.1.8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T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技术文件。
6.2材料验收
6.2.1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及批号,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
6.2.2 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在使用前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7 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
7.0.1厂际管道的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0.2厂际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意见的要求。
7.0.3 施工单位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HSE管理,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HSE培训,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7.0.4厂际管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
7.0.5厂际管道应经过检测、吹洗、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后,方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7.0.6厂际管道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管道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
7.0.7 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厂际管道安全泄放设施应设在上游、下游界区内。
7.0.8厂际管道在可能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积聚的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设施。
7.0.9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有毒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
7.0.10厂际管道应设置警示标识。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或其他生产设施界区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示管道规格、介质及流向、管理归属单位、管理单位应急电话、应急联络人等信息。厂际管道沿线应设置标志桩或警示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