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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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395-2019,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5.3、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5日
 


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速传感器与风向传感器设备在现场安装前应经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2 风速传感器应满足测量范围为0~70m/s,分辨率为

0.1m/s的要求;当风速不大于30.0m/s时,精度为±0.5m/s;当风速大于30.0m/s时,精度为±5%;工作环境温度应满足当地气温条件的要求;

3 风向传感器应满足测量范围为0°~360°,精度为±2.5°的要求;工作环境温度应满足当地气温条件的要求;

4气温计应满足测量范围为—40℃~50℃,精度为±0.5℃的要求;

5 气压计应满足测量范围为 60kPa~108kPa,精度为±2%的要求;

6 数据采集器应具有本标准第4.2.5条规定的测量参数采集、计算和记录的功能,具有现场或远程下载数据的功能,能完整地保存不低于24个月采集的数据量,能在现场工作环境温度下可靠运行;

7 测风设备防护等级为IP65。

4.2.7 数据采集及信息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无线信号覆盖的海域范围,数据收集应采用每日定时无线传输;在无线信号不能覆盖的海域范围,可采用卫星数据传输或其他方法;现场数据提取的时段不宜超过3个月;

2 现场相关信息应汇总成现场信息记录表;

3 对所有的测风设备,均应绘制设备安装示意图,并标明其具体安装方位;

4 每次现场采集数据或检修,均应填写现场检测执行记录表;

5 发现数据缺漏和失真时,应立即检查测风设备,及时进行设备检修或更换,并说明缺漏和数据失真的原因,填写问题记录表;

6 应将每次的数据文件记录汇总成表。

5 海洋水文勘测

5.1 一般规定

5.1.1 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应进行海洋水文勘测,为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提供合理可靠的水文勘测成果。

5.1.2 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的水文分析计算应以工程海域的水文观测资料和附近海域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的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

5.1.3 海洋水文分析计算中引用的基础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5.2 海洋水文调查与观测

5.2.1海洋水文基本资料可通过调查、收集和观测获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海岸、河口概况及海底地貌等,工程附近的水文站或海洋站概况,以及针对本工程开展的海洋水文观测情况;

2潮汐、海流、波浪资料;

3含沙量、输沙率、颗粒级配与底质特性资料;

4 海底地形和演变特征资料;

5水温、盐度、海冰资料。

5.2.2 海洋水文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汐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附近海域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或工程海域专用潮位站的潮位过程和统计分析的潮汐特征值;历史最高和最低潮位、发生时间、当时的风况及灾害情况;

工程海域或邻近海域基准面资料等;

7工程测量

7.1一般规定

7.1.1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水位控制和地形测量。

7.1.2 平面坐标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

2 大比例尺地形测绘或施工测量,应建立和原有控制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

3 特殊条件下的坐标系统设计应通过专项论证确定;

4 同一工程不同阶段的测量工作宜采用同一坐标系;

5中、小比例尺地形测量,宜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按3°分带。

7.1.3 高程基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现行国家高程基准;

2 远离国家水准点且引测困难时,可采用独立高程基准;

3 同一工程不同阶段的测量工作应采用同一高程基准。

7.1.4 深度基准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深度基准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道测量规范》GB12327的有关规定。已确定深度基准面的区域应使用原有数据,未确定深度基准面的区域,应利用邻近长期验潮站的信息进行推算。并应建立深度基准与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7.1.51:500海底地形图基本等高距应为0.5m,其余比例尺海底地形图基本等高距宜为1.0m。

7.1.61:500~1:50000比例尺地形图,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幅和编号;比例尺大于1:2000及采用独立坐标系的地形图,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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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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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海上风力发电场勘测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395-2019,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5.3、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5日
 


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速传感器与风向传感器设备在现场安装前应经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2 风速传感器应满足测量范围为0~70m/s,分辨率为

0.1m/s的要求;当风速不大于30.0m/s时,精度为±0.5m/s;当风速大于30.0m/s时,精度为±5%;工作环境温度应满足当地气温条件的要求;

3 风向传感器应满足测量范围为0°~360°,精度为±2.5°的要求;工作环境温度应满足当地气温条件的要求;

4气温计应满足测量范围为—40℃~50℃,精度为±0.5℃的要求;

5 气压计应满足测量范围为 60kPa~108kPa,精度为±2%的要求;

6 数据采集器应具有本标准第4.2.5条规定的测量参数采集、计算和记录的功能,具有现场或远程下载数据的功能,能完整地保存不低于24个月采集的数据量,能在现场工作环境温度下可靠运行;

7 测风设备防护等级为IP65。

4.2.7 数据采集及信息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无线信号覆盖的海域范围,数据收集应采用每日定时无线传输;在无线信号不能覆盖的海域范围,可采用卫星数据传输或其他方法;现场数据提取的时段不宜超过3个月;

2 现场相关信息应汇总成现场信息记录表;

3 对所有的测风设备,均应绘制设备安装示意图,并标明其具体安装方位;

4 每次现场采集数据或检修,均应填写现场检测执行记录表;

5 发现数据缺漏和失真时,应立即检查测风设备,及时进行设备检修或更换,并说明缺漏和数据失真的原因,填写问题记录表;

6 应将每次的数据文件记录汇总成表。

5 海洋水文勘测

5.1 一般规定

5.1.1 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应进行海洋水文勘测,为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提供合理可靠的水文勘测成果。

5.1.2 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的水文分析计算应以工程海域的水文观测资料和附近海域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的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

5.1.3 海洋水文分析计算中引用的基础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5.2 海洋水文调查与观测

5.2.1海洋水文基本资料可通过调查、收集和观测获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海岸、河口概况及海底地貌等,工程附近的水文站或海洋站概况,以及针对本工程开展的海洋水文观测情况;

2潮汐、海流、波浪资料;

3含沙量、输沙率、颗粒级配与底质特性资料;

4 海底地形和演变特征资料;

5水温、盐度、海冰资料。

5.2.2 海洋水文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汐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附近海域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或工程海域专用潮位站的潮位过程和统计分析的潮汐特征值;历史最高和最低潮位、发生时间、当时的风况及灾害情况;

工程海域或邻近海域基准面资料等;

7工程测量

7.1一般规定

7.1.1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水位控制和地形测量。

7.1.2 平面坐标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

2 大比例尺地形测绘或施工测量,应建立和原有控制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

3 特殊条件下的坐标系统设计应通过专项论证确定;

4 同一工程不同阶段的测量工作宜采用同一坐标系;

5中、小比例尺地形测量,宜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按3°分带。

7.1.3 高程基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现行国家高程基准;

2 远离国家水准点且引测困难时,可采用独立高程基准;

3 同一工程不同阶段的测量工作应采用同一高程基准。

7.1.4 深度基准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深度基准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道测量规范》GB12327的有关规定。已确定深度基准面的区域应使用原有数据,未确定深度基准面的区域,应利用邻近长期验潮站的信息进行推算。并应建立深度基准与国家高程基准的转换关系。

7.1.51:500海底地形图基本等高距应为0.5m,其余比例尺海底地形图基本等高距宜为1.0m。

7.1.61:500~1:50000比例尺地形图,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幅和编号;比例尺大于1:2000及采用独立坐标系的地形图,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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