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07—2019,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规范》(GB50507—201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5日
5洗罐站设计
5.1清洗工艺
5.1.1清洗工艺应包括清除残油、清洗、吹风干燥、后处理及质量检验等工序。
5.1.2 清洗介质应根据罐车残存油品、待装油品的性质和清洗类别等确定。清洗介质可采用常温水、热水、清洗剂或蒸汽等。
5.1.3 清洗作业宜采用密闭清洗工艺。当采用密闭蒸洗时,清洗污水及油气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
5.1.4 机械清洗宜采用热水或蒸汽,清洗介质的操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的操作压力宜为0.8MPa~1.6MPa,操作温度宜为60℃~80℃;
2 蒸汽的操作压力不宜大于0.35MPa,操作温度不宜高于140℃。
5.1.5 罐车的清洗操作压力不应大于其安全阀定压。
5.1.6 机械清洗时,应连续同步排出清洗污水,污水排出能力不应小于清洗用水量。
5.1.7 吹风干燥宜采用常温空气,并应采取防止纤维、灰尘进入罐车内的措施。
5.1.8 罐车换装清洗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1.9 罐车检修清洗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外,罐车内残存的有毒气体、油气浓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有关规定。
5.1.10人员进罐的作业应实时监测氧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
8 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
全
8.1 安
8.1.1 洗罐站内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应设在线路的平直段落,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8.1.2 洗罐站内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1.3 洗罐站内油品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洗车作业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与接地系统连成一体。
8.1.4 洗车作业台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8.1.5 洗罐车库(棚)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8.1.6洗罐车库(棚)内,残油储罐区、清洗作业车位的地面及栈台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8.1.7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的规定。
8.1.8 洗罐车库(棚)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8.1.9 洗罐车库(棚)内应采取防滑、防跌措施。洗车作业台应设置梯子、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
8.1.10 洗罐站机械清洗设备应具有自锁功能,机械清洗设备与牵引设备之间应设连锁措施。
8.1.11 表面温度大于或等于60℃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8.1.12人员进入罐车内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附录 A 计算间距的起止点
A.0.1 洗罐站站址选择与平面布置计算间距的起止点为:
公路、道路:路边。
铁路:铁路中心线。
2信息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3建(构)筑物:外墙轴线。
4工矿企业、居民区:围墙中心线,无围墙者为建(构)筑物外5
墙轴线。
爆破作业场地:场地的外围线。
洗罐车库:外墙轴线。
用7
9 洗罐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间距应从洗罐站的围墙轴线算起;当无围墙时,间距应从洗罐站边界线算起。
10 洗罐站内建(构)筑物与专用铁路线的间距应从靠近铁路一侧的外墙轴线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