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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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84—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10日


引器防脱钩锁的工作状态。

7.3.6 升降钻具时孔口作业人员应站在钻具起落范围外。

7.3.7 作业后或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电源。

7.3.8钻孔灌注桩施工顶、反钻具时,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安全地带。

7.3.9 敞开的桩孔应加盖封闭、灌填或设护栏。

7.3.10 截断桩头时,应防止桩头倾倒伤人。

7.3.11桩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吊桩、吊锤、回转、行走不得同时进行,沉桩过程中监测人员应在距桩锤5m外作业。

7.3.12 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开挖深度超过16m,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及计算书进行论证。

7.3.13 人工挖孔灌注桩应由熟悉施工.工艺的队伍施工。施工时应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管理,并设置专人监护,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内作业时应设置应急软爬梯,并应有通讯工具,孔上、孔下操作人员应轮换作业并随时保持联系,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h;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劳动保护用品,井上设安全区,并设护栏;孔下作业时,孔上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2 垂直运输机具和装置应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孔口应设牢固不易滑动的可移动式活动盖板,孔外应筑堤防水;

3施工现场应配备送风、气体分析等设备,并符合受限空间的施工要求;

4 孔内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机动车行驶或停放。挖出的土方应随出随运,暂不能运走的应堆放在孔口3m以外,且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m;

5成孔时出现渗水、落土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11 施工机械使用

11.1 一般规定

11.1.1施工机械应具有产品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不得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11.1.2 施工机械应保持完好状态,现场环境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11.1.3 特种设备应在项目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投入使用。

11.1.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掌握设备原理、构造、性能、用途和操作技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11.1.5施工机械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11.1.6 施工机械或其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停用或更换。

11.1.7 施工机械操作手应按规定穿戴劳动用品。

11.1.8作业中如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应按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11.1.9 机械作业区应设置安全标识或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11.1.10 集中停放施工机械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器材,大型施工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材。

11.2手持电动工具

11.2.1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在受限空间内作业,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

11.3.7 现场组装起重机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安装完成后应调试,使用前应检查验收。

11.3.8 履带式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不得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不得下降起重臂。

11.3.9 履带式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应保持起重机重心在其坡的上方;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11.3.10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11.3.11汽车式起重机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

11.3.12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11.3.13 作业结束后,伸缩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全部收回归位,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正前方,将臂杆角度设定在40°~60°,将吊钩完全升起,制动器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Ⅲ塔式起重机

11.3.14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和基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11.3.15顶升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电源、液压系统等均应有专人操作,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11.3.16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应有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有升降式操作室的塔式起重机,应有断绳保护装置。

11.3.17 专用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11.3.18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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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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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84—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10日


引器防脱钩锁的工作状态。

7.3.6 升降钻具时孔口作业人员应站在钻具起落范围外。

7.3.7 作业后或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电源。

7.3.8钻孔灌注桩施工顶、反钻具时,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安全地带。

7.3.9 敞开的桩孔应加盖封闭、灌填或设护栏。

7.3.10 截断桩头时,应防止桩头倾倒伤人。

7.3.11桩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吊桩、吊锤、回转、行走不得同时进行,沉桩过程中监测人员应在距桩锤5m外作业。

7.3.12 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开挖深度超过16m,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及计算书进行论证。

7.3.13 人工挖孔灌注桩应由熟悉施工.工艺的队伍施工。施工时应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管理,并设置专人监护,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内作业时应设置应急软爬梯,并应有通讯工具,孔上、孔下操作人员应轮换作业并随时保持联系,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h;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劳动保护用品,井上设安全区,并设护栏;孔下作业时,孔上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2 垂直运输机具和装置应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孔口应设牢固不易滑动的可移动式活动盖板,孔外应筑堤防水;

3施工现场应配备送风、气体分析等设备,并符合受限空间的施工要求;

4 孔内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机动车行驶或停放。挖出的土方应随出随运,暂不能运走的应堆放在孔口3m以外,且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m;

5成孔时出现渗水、落土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11 施工机械使用

11.1 一般规定

11.1.1施工机械应具有产品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不得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11.1.2 施工机械应保持完好状态,现场环境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11.1.3 特种设备应在项目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方可投入使用。

11.1.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掌握设备原理、构造、性能、用途和操作技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11.1.5施工机械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11.1.6 施工机械或其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停用或更换。

11.1.7 施工机械操作手应按规定穿戴劳动用品。

11.1.8作业中如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应按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11.1.9 机械作业区应设置安全标识或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11.1.10 集中停放施工机械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器材,大型施工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材。

11.2手持电动工具

11.2.1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在受限空间内作业,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

11.3.7 现场组装起重机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安装完成后应调试,使用前应检查验收。

11.3.8 履带式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不得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不得下降起重臂。

11.3.9 履带式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应保持起重机重心在其坡的上方;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11.3.10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11.3.11汽车式起重机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

11.3.12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11.3.13 作业结束后,伸缩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全部收回归位,挂好吊钩。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正前方,将臂杆角度设定在40°~60°,将吊钩完全升起,制动器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Ⅲ塔式起重机

11.3.14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和基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11.3.15顶升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电源、液压系统等均应有专人操作,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11.3.16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应有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有升降式操作室的塔式起重机,应有断绳保护装置。

11.3.17 专用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11.3.18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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