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抗震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7—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5、3.1.2、4.1.1、4.4.3、5.2.3、5.3.1、5.4.1、1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3 基本要求
3.1 抗震概念设计原则
3.1.1 结构宜满足下列有关体形和构件布置的要求:
1 结构重心尽可能低;
2 结构的平面和立面外形应简单规则,尽量避免局部突出或收进;
3 结构的刚度和质量分布应均匀,刚度中心尽量接近质量中心。
3.1.2 结构体系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应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及安全裕度;
3 应避免出现局部薄弱部位,若有局部薄弱部位应予加强。
3.2计算模型
3.2.1 核电厂结构抗震计算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和刚度分布不对称的结构,应采用平动和扭转耦联作用计算模型。
2 采用集中质量模型时,集中质量的个数不宜少于拟考虑振型数的两倍。
3 结构地基岩土的平均剪切波速大于 2400m/s或地基刚度大于上部结构刚度的两倍时,可不考虑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不满足以上条件时,上部结构的抗震计算应计入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基近似为均质弹性介质时,可采用集中参数模型,其中,当基础埋深与基础底面等效半径之比小于1/3时,可
9.4抗震措施
9.4.1 管道支承应确保相关连接结构能以预期方式执行其功能,能够可靠传递设计荷载。
9.4.2 应尽可能避免管道系统与支承结构的主频发生共振。在可能发生共振的情况下,应适当修改设计以增加系统的阻尼。
9.4.3 为使管道系统具有足够的抗震约束且又允许发生热胀变形,可采用阻尼器或限位装置,分析中应考虑其实际阻尼效应。
9.4.4 管道的支承布置应使传递到设备上的荷载降至最小。
9.5阻尼器
9.5.1 采用阻尼器以满足结构抗震或防冲击要求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9.5.2 应考虑管道系统和设备与阻尼器的相互作用,就以下因素评估阻尼器的疲劳强度:
1 未约束的管道位移或振动幅值。
2 传递给阻尼器的荷载以及管道系统或设备的运动受约束而产生的反应。
3振动频率或承受的荷载循环次数。
4 防冲击作用的阻尼器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无需进行疲劳评估:
1)电厂正常运行时阻尼器承受的荷载循环次数小于2500次;
2)电厂正常运行时阻尼器的运动位移在其使用限值范围内。
9.5.3 阻尼器力学性能参数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管道系统或设备的结构分析中应考虑阻尼装置的组合有效刚度;
2 阻尼器刚度应基于结构与液压的协调确定,且考虑任何温
续表 L.2.1
一次应力+一次应力十二次一次应力二次应力应力+峰值应力使用荷载Pm(或∆[Pm(或 P1)+∆[Pm(或 P1)+Pb+PmP1) + PbPe+Q+F]Pb + Pe + Q]2SA级使用荷载无强制要求
3.0Sm2S1.1SmB级使用荷载
1.65Sm3.0Sm1.2Sm无要求
1.8Sm无要求C级使用荷载Pm限值的无要求无要求
(1)D级使用荷载
1.5倍注:1 对应D级使用荷载的Pm,对于奥氏体钢取2.4Sm和0.7Su的较小值;对于铁素体钢取0.7Su。
2 表中Pm为总体薄膜应力强度;P1为局部薄膜应力强度;Pb为弯曲应力强度;P为膨胀应力强度;Q为二次应力强度;F为峰值应力强度;S为设计应力强度;S为疲劳极限,由相应的疲劳曲线确定;Su为材料的抗拉强度。
L.2.2 安全一级容器在D级使用荷载下除满足本标准附录L表L.2.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承受纯剪切的截面上的平均一次剪应力不超过0.42 Su。
2 静荷载或当量静荷载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1)极限分析破坏荷载的90%,进行极限分析时屈服强度取
2.3 Sm和0.7 S.的较小值;
2)塑性分析破坏荷载的100%;
3)试验破坏荷载的100%。
L.2.3 堆内支承结构在设计使用荷载、A级和B级使用荷载下的应力限值应满足本标准附录I表I.2.1中相应准则下的规定,且在A级和B级使用荷载下承受纯剪切的截面上的平均一次剪应力不超过0.6Sm(Sm为材料的设计应力强度),最大一次剪应力不超过0.8Sm。在C级使用荷载下一次薄膜应力强度不大于1.5 Sm,一次薄膜加弯曲应力强度不大于2.25Sm。在D级使用荷载下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