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局部修改版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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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8日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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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³;

2 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 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 24m;

4 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³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³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³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50000m³并小于100000m³的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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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8日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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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³;

2 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 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 24m;

4 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³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³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³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50000m³并小于100000m³的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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