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3日
1 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生活便利
6.1控制项
6.1.1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6.1.2 场地人行出入口 500m 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6.1.3 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6.1.4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
6.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6.1.6 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
6.2 评分项
I出行与无障碍
6.2.1 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2分;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得4分;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 范围内设有不少于2 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4分。
6.2.2 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均满足无14
8环境宜居
8.1控制项
8.1.1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8.1.2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1.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8.1.4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对大于10hm²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8.1.5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8.1.6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8.1.7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合理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
8.2 评 分 项
I场地生态与景观
8.2.1 充分保护或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得10分。
2 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得10分。
3 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得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