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53—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月13日
提取业务办理4
4.1提取申请
4.1.1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4.1.2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1.3 申请可通过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标准附录A)、网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1.4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 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 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 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1.5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4.2提取申请时间
4.2.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 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 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6 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7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申请。
4.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4.2.3 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4.3受理审批
4.3.1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3.2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应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7档案管理
7.0.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应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7.0.2 提取业务档案编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13的有关规定,档案整理原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的有关规定。
7.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保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进行监督和管理。
7.0.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应包括下列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材料及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3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凭证;
4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
5 约定提取协议;
6 支付凭证。
7.0.5 提取业务档案应分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不应少于5年。期满后应按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7.0.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实施提取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