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22-2017,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3.4、4.10.2、6.1.1、6.2.4、6.3.3、11.1.1、14.1.5、16.1.1、18.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08同时废止。
本规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20日
4 水样应取自水面下0.3m~0.5m处。
10.3监控功能
10.3.1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监控功能应具备监测、安全保护、远程自动调节、自动启动和故障报警功能。
10.3.2 池水水质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控制器或变送器组成,其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pH值传感器的信号应连续显示出 pH值,并应能通过控制器使pH值调整剂投加泵按设定值调整投加量;
2 根据余氯量传感器信号应连续显示池水的余氯浓度,并应能通过控制器调整消毒剂投加泵按设定值调整投加量;
3 根据臭氧浓度传感器信号应连续显示出池子进水中的臭氧浓度,并应能通过控制器按设定值调整臭氧的投加量;
4 根据浊度传感器信号应连续显示出池水回水中的浑浊度,并应能通过控制器按设定值调整混凝剂的投加量;
5 根据温度传感器信号应连续显示出池水进水的温度,并应能通过控制器调节水加热器被加热水管道上的流量。
10.3.3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设备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泵和其他转动设备应有运行状态显示,并应能远距离开启、关闭及与备用泵自动互换互投运行;
2 循环水泵与各种化学品药剂投加泵应设置联锁装置;
3 循环水系统发生故障时,监控系统应具有自动停止设备、设施运行和报警功能;
4 均衡水池、平衡水池应具有过程水位显示及补水位、最高水位显示,自动开启或关闭进水管阀门和超低水位及超高水位报警装置;
5 过滤器进出水口压差高于设定值时,应自动进行反冲洗程序或向控制中心发出报警信号,并关闭进出水管上的阀门,停止该设备运行。
10.3.4 不同用途的游泳池的池水水质监控系统应分开设置。
18运行、维护和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 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的开放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竞赛类游泳池、专用类游泳池应取得工艺及竞赛组委会的认可;
3 非竞赛类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应符合地方的相关规定。
18.1.2 从事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操作运行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知识和技能:
1 应具有必需的物理、化学药品使用知识;
2 应具有机电设备操作、维修的技能;
3 应具有现场水质检测的知识和能力。
18.1.3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运行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F规定的相关表格及内容做好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18.1.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不同用途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水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各处理工序单元设备、设施配置及系统运行态势图;
2 设备设施及装置维修方案;
3 设备设施及配套装置维修手册及大修、中修的时间。
18.1.5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水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开放使用时间内应满负荷流量全设备系统运行;
2 夜间或非开放时间内石英砂过滤处理系统宜按不小于1/3负荷流量全设备系统运行;